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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诈骗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3   阅读:

发文机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做好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审判工作,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群众识骗防骗能力,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全民共同防诈反诈的浓厚氛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期发布4个典型案例。发布的案例聚焦各类电信诈骗样态,揭示此类犯罪的危害,包括被告人到境外加入诈骗集团,参加统一培训,通过公司下发的的微信,QQ等聊天工具,用一系列骗术引诱被害人下载赌博平台APP,引导被害人向赌博平台充值押注,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QQ群发布虚假销售药品的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冒充明星吸引未成年人通过QQ微信加入好友,以明星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骗取钱款;虚构授权开展淘宝商铺运营的事实,添加多名淘宝客户为微信好友后,以给被害人进行代运营为由,使用相应的话术,骗取服务费的情形。

1、姜某1、姜某2利用非法网络诈骗平台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期间,姜某1和姜某2分别到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市加入名为“金字塔公司”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通过对入职人员进行统一培训,通过公司下发的微信、QQ等聊天工具,利用一系列骗术引诱被害人下载赌博平台app,并引导被害人向赌博平台中充值押注,诈骗集团通过后台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姜某1担任该诈骗集团第三小组组长,姜某2系该小组成员,并引导被害人下载名为“弘昌集团”app后在该平台充值投注,共损失人民币92.6万元。二人于2020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2021年2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姜某1、姜某2涉嫌犯诈骗罪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某1、姜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加入的是境外诈骗集团,而使用诈骗集团培训时所教的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二人的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姜某1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姜某2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王某、肖某网上销售假药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肖某伙同他人通过QQ医药群等网络信息平台发布出售“拜糖平”、“阿卡波糖片”、“百令胶囊”等药品的信息,在收到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钱款后,将矿泉水假冒药品打包邮寄给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4548元。同年10月,王某、肖某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于天津市抓获归案。王某、肖某于当月陆续向被害人退还违法所得。2021年3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二人涉嫌犯诈骗罪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王某、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分别判处王某、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李某冒充明星艺人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李某通过修改微信、QQ 昵称、头像、注册信息等方式,将微信名改为某明星艺人,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明星的动态,冒充该明星,吸引他人通过QQ、微信加其为好友。随后,李某以该明星或其朋友的身份与 “粉丝”们聊天,以该明星资金紧张等理由骗取多人钱款。2020年8月至11月,李某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7431元。2021年6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犯诈骗罪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等发布虚假信息进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网络诈骗的构成要件。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一审宣判后,李某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其改判缓刑。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孙某1、王某、孙某2、张某四人购物网站虚假代运营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5日,孙某1在安徽省阜南县注册成立“阜阳众心铭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经营,并招募王某等人,设立业务部和运营部,形成以销售组长、销售员的逐级管理模式,虚构公司具备他公司授权开展互联网商铺代运营的事实,在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以给被害人进行代运营为由,使用相应话术骗取信任,继而同其签署经营合作合同,收取服务费。被害人签订经营合同后,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第三方平台,在形式上产生交易订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续签署下一步合同。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间,孙某1、王某等人共计骗取217名被害人交纳的服务费、活动费、商城入驻费等钱款共计人民币804030.16元。阜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抓获孙某1、王某等四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南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起诉书、2020年12月29日以南检二部刑变诉[2020]Z3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孙某1、王某等四人犯合同诈骗罪,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1、王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淘宝代运营的能力,虚构其能够为客户提供淘宝店面设计、推广、七折拿货、获利较高等运营能力,以签订合同方式诱骗他人购买相关运营服务,从而骗取公民财物,诈骗钱款798530.16元,数额巨大,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孙某2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四人共同退赔给各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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