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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3   阅读:

发文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施行日期2008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于2007年11月9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为促进县、区经济发展,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结合本地实际,市政府决定,在以下领域扩大县、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参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一)下列由市直相关部门审核转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或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在收到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申请后不再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转报手续。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报送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安徽省分公司审核。

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0.粮食行业发展规划上报省粮食局。

11.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等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申报。

12.各类林业项目向省林业厅申报。

13.林业行政许可,报省林业厅审批。

14.重点公益林采伐和区划调整报省林业厅。

15.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向省林业厅申报。

16.对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17.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报省审核、审批: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报省水利厅审批。

(3)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报省审批。

(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5)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审批。

18.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报省审批。

19.除省经委有指标限制,并需会商财政部门集中上报外,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革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企业改制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

20.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报送。

2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

22.上报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23.经省政府委托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上报省商务厅。

24.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25.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向省商务厅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9)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民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26.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有纸质文件报送的下列行政事项,向省商务厅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27.向省旅游局报送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三星级以上宾馆、三星级以上旅游餐馆、导游证、旅行社及星级宾馆经理和部门经理资质证申请。

28.向省旅游局报送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请。

29.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县规划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30.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定级,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定级,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定级,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定级,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定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定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定级,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定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定级,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

31.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2.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立项申请,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33.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34.各县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35.向省科技厅申报科研攻关项目。

36.向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

37.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向省科技厅申报。

38.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向省科技厅申报。

39.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向省科技厅申报。

40.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向省科技厅申报。

41.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4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文化厅审批。

43.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文物档案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报省文化厅审批。

44.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报省文化厅审批。

45.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送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46.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送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47.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报省文化厅审批。

48.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报省文化厅审批。

49.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报省文化厅审批。

50.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省文化厅审批。

51.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等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

52.对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的申请,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5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报省公安厅审批。

54.评定残疾等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55.申报省一级光荣院的确认,报民政厅审批。

56.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向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

57.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58.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报省质监局。

59.向省质监局推荐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国家、省评优奖。

60.向省财政厅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项目。

61.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62.向省司法厅申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

(二)以下各项审批权由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1.凡不需国家、省、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县、区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2.凡需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不占用长江岸线及规划陆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4.在县、区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入区工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方案、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验收)由县、区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

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县粮食局直接进行。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县粮食局、国资办直接审批。

6.有关农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防疫、发证、农业执法等管理,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县农业部门享有与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7.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等3项许可由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县享有市审批权限。原由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一般项目造林设计由县林业局审批。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原由市审批的项目,由县、区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县、区审批。

9.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审批。

10.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县、区经委。

11.经省政府委托后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县、区商务局核准。

12.对县、区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县、区商务局直接办理、发放。对省商务厅向县、区企业发放的其他各类证照,县、区商务局可本着便民原则,从省商务厅领取后送达企业。

13.1A、2A级旅游景区,1A、2A级旅游餐馆,1A、2A级星级宾馆由县、区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14.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县、区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县建设部门办理。

15.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县建设部门直接审批。

16.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及中等以下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出县、区教师调动等,由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批。

17.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由市文化委行使的广播、电视审批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下放县、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18.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宫项目许可下放到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由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19.县地税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审批事项,比照市的审批权限办理。

20.县地税部门受理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比照市的审批权限办理。

2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

22.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县国家税务局相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县国家税务局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

(3)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23.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由市审批改为县、区自行审批。

24.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省直管县的管理权限,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县、区依法享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省直管县 (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方面,县、区卫生局享有市卫生局管理权限。

25.根据2006年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6]200号文件省直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县、区劳动保障局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许可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实施。

26.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县、区公安机关。县、区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县、区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收取2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公安机关审批。

27.注册资本在lOOO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实行属地登记、监管。

28.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

29.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县。对现行须由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县办理。

30.对按规定需向市质监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各县质监局可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市级上报省质监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各县质监局可报请省质监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小型特种设备作业和管理人员考核、发证,计量标准考核,计量鉴定人员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初审,由县质监局直接办理。

31.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县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32.城镇退役士兵(不含转业士官)安置资格的审核,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二、 对目前由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作如下调整

1.市经委实施的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下放县经委实施。

2.市建委实施的非市管道路城市树木砍伐修剪和古树名木迁移审批,占用挖掘非市管城市道路排水设施审批,占用拆除改动迁移非市管道路城市照明设施审批,下放县、区建委实施。

3.市交通局实施的在三县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下放县交通局实施。

4.市宗教局实施的成立宗教团体审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设立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下放县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市文化委(新闻出版局)实施的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和演出活动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一般印刷和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核发,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保护审批,下放县、区文化(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6.市劳动保障局实施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质许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下放县、区劳动社保局实施。

7.市市容局实施的环卫设施设计施工审核和竣工验收下放县、区市容局实施。

8.市人口计生委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下放县、区人口汁生委实施。

9.市体育局实施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0.市水务局实施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及从事有关活动许可,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两个以上县、区共同管理的区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1.市林业局(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实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本市许可,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核发,下放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2.市房管局实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初审,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申购审核,下放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3.市档案局实施的档案出卖审批,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下放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4.市残联实施的盲人按摩机构资格认证,下放县、区残联实施。

15.市科技局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下放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 保障措施

(一)市直相关部门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未能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转报手续的,按《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涉及本决定第一条第(一)项转报项目,省直部门有指标限制需要市直部门协调平衡的,协调平衡的时间不计作办理转报手续时间。

(三)本决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转报项目,涉及2个或2个以上市直部门的,办理转报手续的时间为1个部门1个工作日,2个部门2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四)涉及本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项目,市直相关部门仍要积极协助县、区政府与省直部门联系,做好申报后续工作。

(五)市直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正确实施本决定下放的审批项目并给予必要的监督。

(六)各区政府在本决定实施前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区政府买施的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芜湖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程序实施,体现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否则按《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追究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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