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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

施行日期2023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及调整情况;


(二) 重点经济工作;


(三) 重大经济决策;


(四) 重大经济事项;


(五) 重大工程、特别重大建设项目;


(六) 地方金融工作;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


四、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 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 关于上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省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 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且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 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更好完成。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季度经济形势研究分析,针对重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序时进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经济运行分析情况和意见建议以适当形式予以印发。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 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 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 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及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和我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五、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中央及省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六、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 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 相关意见建议。


十七、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 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省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 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省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国家和本省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就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和产业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依法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二十、省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一) 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 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本省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开放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 其他有必要向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形成的意见建议转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一、对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省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省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报告。

二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经济工作实施监督。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抓好经济工作落实。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完善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作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智库开展分析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二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推进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依托“智慧人大”,加快构建横向多跨协同、纵向上下贯通的数字化监督系统,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基础数据共享机制。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贯通的经济工作监督协同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我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沟通交流。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经济工作监督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及时反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对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决定有关事项汇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要求,及时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情况的材料。

三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2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天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常委会领导下,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了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决定》于2010年10月颁布施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并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了习近平经济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科学指南。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首次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上,对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是新时代开展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根本遵循,必须要充分体现到常委会的《决定》中。

同时,从近年来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看,特别是对照中央及省委有关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行《决定》还存在监督内容不够全面、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程序规范不够细化、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等问题,有必要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借鉴沪苏浙等地修订经验,在认真梳理总结我省有效做法基础上,对《决定》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决定》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全过程、各环节、各方面,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有关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发展是第一要务,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对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安排,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提高工作实效。

三是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注重与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规相衔接,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把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法治化水平。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突出地方特色。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提炼省人大常委会及市县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找准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在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中的职能定位,确保《决定》符合中央精神,体现人民意愿,彰显安徽特色。

三、修订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决定》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副主任何树山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何树山副主任还亲自带队赴沪苏浙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

新一届人大财经委把协助常委会做好《决定》修订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3月份即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专班、专人负责、倒排时间、闭环运行,扎实推进。3月24日,召开对口联系单位联席会议,征求部分中央驻皖和省直有关单位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4月25日,召开全省人大财经预算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市和直管县人大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经验做法,听取对修订工作的意见建议。6月2日,赴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决定》修订情况进行衔接汇报。6月下旬,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省委深改委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部分中央驻皖和省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共收到70余条意见建议,分类逐条予以研究吸纳。7月3日,又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意见。期间,财经委广泛收集沪苏浙等兄弟省市的修订情况,多次赴部分市、县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3次召开专题会讨论修改完善,按月向省委深改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7月17日,财经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7月18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33条,较原《决定》增加了17条,修订内容主要有六方面:

(一) 明确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二条)。


(二) 调整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借鉴沪苏浙等省市做法,《修订草案》对原《决定》规定的经济工作监督范围进行了整合拓展,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对重点经济工作、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地方金融工作等七个方面开展监督(第三条)。


(三) 完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情况监督规定。一是细化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程序,明确初步审查的重点、省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等(第四条至第七条)。二是明确年度计划执行和季度经济运行监督的方式和重点(第八条至第十条)。三是明确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和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监督的程序、重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四是细化计划规划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可以对计划规划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况,明确调整时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 明确重点经济工作、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内容。一是明确监督重点经济工作主要包括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深化科技和产业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安全等落实情况(第十九条)。二是界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报告的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事项(第二十条)。三是明确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和监督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规定对地方金融工作监督的重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


(五) 提升经济工作监督效能。一是提出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建立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二是针对经济工作监督专业性强等特点,提出注重审计、财会、统计等监督成果的运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相关智库作用(第二十五条)。三是提高经济工作监督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基础数据共享机制(第二十六条)。四是明确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贯通的经济工作监督协同机制(第二十七条)。五是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第二十八条)。


(六)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规定人大代表有序参与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按季度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省人大代表等(第三十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7月2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潘成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修订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报告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重大调整情况


《决定(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重大经济事项的三种情形。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应当报告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的情况,有利于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经济工作的职能,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款中增加一项,表述为:“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内容作了删减和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对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我省实际,与有关法律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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