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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安徽省政法部门设备共建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政法〔2001〕348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财政局、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

为加快政法部门装备建设步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法部门设备综合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现将《安徽省政法部门设备共建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财力可能及政法部门办案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政法部门设备共建工作。

附件:安徽省政法部门设备共建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法部门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设备建设步伐,提高设备综合利用效率和财政资金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以下简称政法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共建共享,是指政法部门能共同使用的信息通信、专业设备,由一家负责建设、管理,其余部门共同使用、共享其资源的方式。


第四条    设备共建原则:财政投资为主,在现有设备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一家主建,几家共用。


二、共建范围

第五条    政法部门之间、系统内部及区域之间,5万元以上用于办案且能共同使用的技术设备,实行设备共建、资源共享。具体范围主要包括:

(一)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设备;

(二)政法部门信息通信设备;

(三)其他技术设备。


第六条    共建设备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提出,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财力可能及办案需要的轻重缓急,实行一次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分步实施,优化政法部门的资源配置。


三、投资管理

第七条    共建设备的主建单位,按照“设备购建和管理权交给设备利用率最高且办案最必需的部门”的原则,由政法部门共同商定。


第八条    政法部门现有的已列入共建设备目录的设备,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投资改造和更新。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共建设备购置计划,分年将资金列入共建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条    共建设备按照省政府《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25号)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能通过政府采购的设备,由财政部门和主建单位共同协商购置。


四、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主建单位制定共建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确定后,共建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    主建单位负责管理共建设备,提供设备运行所需的场所和设施,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共建设备管理、维护经费及日常检测材料消耗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非主建单位本着“办案必需,节约高效”的原则,使用共建设备。非主建单位使用有关共建设备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送检单位技术人员会同主建单位技术人员共同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定。


第十五条    主建单位按照“即时受理,优先安排”的原则,与非主建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对送检项目进行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的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提供优质服务。共建单位和市县政法部门刑事公诉案件的送检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五、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设备共建工作由政法委牵头,财政部门与政法各部门联合成立设备共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政和政法共建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部门与政法财务及技术业务部门组成,负责共建设备项目的选型、论证,考察、审核各主建单位技术力量及场地情况,制定共建设备购置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审定共建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等。


第十七条    共建办公室聘请有关法律、技术专家,成立专家论证委员会,负责对共建设备的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确保共建设备的科学性、实用性。


第十八条    政法各单位共建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会同技术业务部门,具体承担提交本单位需主建的设备项目、型号、价格,主建论证依据,设备主要特点及使用范围,设备场地条件,现有技术人员情况,制定本单位主建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等。


六、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设备主建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共建设备的使用管理,不断提高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检测水平达到规定标准,遵守共建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财政和政法部门每年定期对主建单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建单位每年定期向共建领导小组提交共建设备使用、运行等情况,领导小组根据共建单位报告,对共建单位进行考评,奖优罚劣,促进共建工作不断有效的开展。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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