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7年)安徽省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交路〔2007〕2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

现将《安徽省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路运输快速、高效、安全的作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公路技术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的限速标志设置。


第三条 公路限速分一般路段和特殊路段限速。


第四条 设有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应当分车道、分车型设置限速标志。


第五条 设计速度达到120公里/小时的一般高速公路或路段,按下表设置限速标志。


分车型分车道限速一览表

车道 最高限速

(公里/小时) 最低限速

(公里/小时) 通行

车类

同方向2车道 左侧车道

【小客车道】 120 100 小客车

右侧车道

【客货车道】 100 60 客货车

同方向3车道 左侧车道

【小客车道】 120 100 小客车

中间车道

【客货车道】 100 80 客货车

右侧车道

【客货车道】 100 60 客货车

第六条 设计速度未达到12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科学确定行车速度,分路段设置限速标志。

一般路段根据技术指标及地形等行车条件,考虑小客车的机械性能,其最高限速值可在设计速度基础上提高10-20公里/小时,但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其他车型可按设计速度设置限速值。

特殊路段,如隧道、特大桥、制约设计速度的技术指标较低路段等,可按设计速度,或更安全的限速值做为最高限速。

一条高速公路如果采用两种以上限速值,当相邻两限速值差值大于20公里/小时,应设置过渡渐变限速标志。


第七条 高速公路一般在下列位置设置限速标志。

1、高速公路起讫点沿行驶方向;

2、路段中间设置互通立交、服务区或停车区的,在各入口匝道加速车道终点处增设与主线相同的限速标志;

3、在出口匝道分流点处根据匝道设计速度设置限速标志。


第八条 一、二级公路的一般路段的最高限速值采用设计速度。

一般路段的设计速度,是指该条道路剔除特殊路段后,综合分析技术指标、地形、横向交通影响等因素后,可以达到的设计速度。

横向交通影响严重的集镇应在警告标志中增加限速的信息。


第九条 一、二级公路的特殊路段的最高限速值,根据实际技术指标所能满足的行驶速度来选取,可较一般路段低10-20公里/小时。

特殊路段是指整个道路中公路技术指标明显降低(如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隧道等行车条件不良路段。


第十条 对于一、二级公路中技术等级相同的一条公路,一般在下列位置设置限速标志。

1、在公路起讫点沿行驶方向;

2、路段中间与国省道交叉的,在交叉口后双向;

3、路段跨县行政区域的,在进入下一个行政区域路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