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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4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公治安〔2021〕296号

施行日期2021年07月1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公安局:

近期,公安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号),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户口问题,研究提出了八项针对性解决措施,现传发给你们。各市公安机关要将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户口问题作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作为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传达到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警,组织认真学习、深入宣传解读、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举一反三,收集梳理本地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问题,认真研究、主动解决、及时回应,进一步提升户籍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各市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厅治安总队。

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推动解决当前户口突出问题八项措施


一、 关于规范“抢人大战”问题。各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才落户政策的跟踪评估、优化调整,推动地方紧密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完善科学有效、可持续的人才落户政策,努力使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产业规划和人才落户政策相匹配,坚决防止粗放式引才政策影响房地产调控。城区常住人口 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出台政策前做好科学评估、精准测算,把握节奏、稳步推进,并同步做好户口迁移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舆情引导,避免被误读或炒作为“抢人大战”。


二、 关于规范集体户口管理问题。对于高校集体户口,督促高校摸清已毕业但户口仍滞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动员毕业生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口,责成有关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并严把“入口关”,并对单位内部已拥有合法产权住房人员督促其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畅通“出口关”,防止出现集体户口滞留问题。


三、 关于购房后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问题。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四、 关于双重户口问题。原则上,应当坚持“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同时,为方便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注销地公安机关要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对于符合注销地落户政策的,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办理户口迁移便利。


五、 关于长期失踪人员是否注销户口问题。对于长期失踪人员,各地不得以下落不明查找不到为由注销其户口,除确定自然死亡的以外,只有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方可依法依规注销其户口。


六、 关于户籍迁回农村问题。根据本地实际,稳步推进实施 “来去自由”落户政策,允许农村籍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以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等为条件自愿迁回原籍,逐步畅通城乡双向流动的政策通道。


七、 关于民族成份更正问题。群众申请办理民族成份更正业务的,需要提供足以证明现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原始档案资料,由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


八、 关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登记及证明出具问题。根据户籍管理有关法律政策,“婚姻状况”为依申请登记、变更项目,应根据当事人本人意愿予以登记或变更。此外,对于群众到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严格贯彻执行2016年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中“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要求,告知群众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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