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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9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2020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人防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4日

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6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为导向,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优化审批流程,进行限时联合竣工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本意见所称人防工程包括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及连通道、出入口等附属设施。


二、 主要工作

(一)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各市、县人防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3号)推送的民用建筑项目初步方案提出书面核查意见,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同步建设的,核查意见应包括防空地下室面积、战时功能、出入口、内部及对外连通等要求;易地建设的,明确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项目用地范围之内的连通道、出入口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之外,与项目连接的地下通道等综合防护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统筹的易地建设资金安排。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市、县人防部门同意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

(二)加强设计方案审查。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的,人防部门审查防空地下室及附属设施设计方案,重点核查设计方案落实规划条件情况,执行人防工程规范、标准,以及平战转换要求情况,其中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不得设计为平时封闭的形式。易地建设的,人防部门审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人防部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人防工程的审查。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的外边缘形成的面积(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或防护门以内),不含各类坡道、楼梯、通风竖井、防爆电缆井及出入口、外部连通道面积。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执行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三)调整报建审批时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中核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应包括纳入规划条件的人防核查意见,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平面和竖向布局、防护等级、战时和平时功能、控制标高、连通和平战转换要求等;易地建设的,注明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数额。民用建筑项目若分期建设,应在首期工程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工期安排。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应在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

(四)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人防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审图机构,应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审图标准和平战功能转换要求。平战转换设计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审查,建设、施工单位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施工的依据。

(五)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实行“全程网办”,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填报人防工程各项信息。人防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质量监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加以整改,核验整改效果,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主体结构查验,实施质量监督闭环管理。

(六)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各市、县人防部门在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参与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工作。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核实以下内容:建设单位报建报监材料、通过联合测绘核实防空地下室面积、人防专用设备安装情况和检测报告、平战转换预案、人防标识标牌设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一项目前期已竣工人防工程有关手续等,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核验使用人防工程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核实建设单位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按规定直接出具验收备案意见。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的有效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民防空法定义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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