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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6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使用伪造的士兵证、编造现役军人的虚假身份,获得张某某信任并与其同居生活。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与被告人梁某某结婚,梁某某均没有同意。2018年7月28日,梁某某还以做生意、购车等为由向张某某及家人借款,并声称将以军人退伍费偿还,后张某某及家人发现梁某某并非军人,遂报警。此外,被告人梁某某还以帮助他人调解故意伤害纠纷等为由,骗取他人钱款10.29万元。

2019年12月18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3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梁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 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引导侦查取证。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证据过程中,发现梁某某有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检察官围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构成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重点补强梁某某冒充军人身份的相关证据,为后续审查起诉夯实证据基础。

2. 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军地协作机制,就梁某某冒充军人身份的关键证据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结合证人证言,证实梁某某所持“士兵证”系套用现役军人身份信息制作的假证件,从而形成了证明梁某某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的完整证据锁链。

3. 有力指控犯罪,同步开展普法宣传。庭审过程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仅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依据事实证据,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向法庭进行了完整的揭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了深入阐述,被告人冒充现役军人身份欺骗他人感情,严重损害了军队、军人声誉及国防利益,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同时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协调县法院,开庭时邀请人大代表、现役军人、群众代表观摩庭审,结合办案开展普法宣传。

【典型意义】

1. 加强检警、军地协作,精准打击涉军犯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社会大众对军队、军人的信任,进而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产生危害。本案被告人冒充现役军人身份欺骗普通群众,谋取不法利益,严重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抹黑了人民军队形象。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加强与侦查机关、武装部队的协作配合,完善证据体系,准确证明并指控犯罪,切实加大对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军队、军人声誉和国防利益。

2. 依法能动履职,发挥诉讼主导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涉军类案件过程中,更要提高政治站位,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切实将监督关口向前延伸,把好案件批捕关、起诉关。充分发挥好批捕阶段引导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制度优势,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维护武装部队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军队良好形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贡献检察智慧,体现检察担当。

案例二:董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董某、温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用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温某某负责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董某负责勾结王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实为部队与地方公安机关车管所商洽工作的“函”)。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董某伙同温某某、王某某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各5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51份,并在省内多地公安局车管所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6月至11月,董某为了非法获取财物,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各10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10件,在某市公安局车管所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11月2日,定远县公安局以董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4月15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董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提起公诉,2019年7月22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董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 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鉴于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侦查取证难度大,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具有丰富侦查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团队提前介入,为进一步查清涉嫌犯罪事实、精准打击涉军犯罪提供了人才保障。办案团队先后两次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案件情况,围绕查明董某伪造部队公文、证件的具体行为过程,提出十二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为案件审查起诉奠定坚实基础。

2. 加强军地沟通,统一认定标准。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团队及时与军队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就案件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进行会商研究,特别是对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能否认定为武装部队公文进行了充分探讨。该份书证形式上看是部队出具给地方车管所的“证明”,但从内容和实质作用上看,则相当于公文“函”,是武装部队和地方车管所商洽工作的重要载体,应当将该“证明”认定为武装部队公文,从而在案件事实和罪名认定上统一了认识,为案件顺利起诉、判决扫清了障碍。

3. 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从严惩处犯罪。董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干扰了部队的日常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符合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且董某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公文、证件数量较多,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定远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

【典型意义】

1.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也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检察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以有力的检察履职服务军队建设和社会治理,维护军事和国防利益。

2. 加强军地协作配合,增强案件办理质效。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坚持与军队相互配合的原则,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切实加强与军队检察机关、军队机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借助部队的专业人员、专业力量,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等的认定标准问题,充分会商论证,破解办案难题,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以“国防绿”助力“检察蓝”,以“检察蓝”服务“国防绿”。

案例三:张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8日,张某某受雇驾驶挖掘机在某自然村的山地上进行清表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慎损坏军事通信线路,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障碍修复费用达38万余元。张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挖掘机所有人共同赔偿安徽传输线路维护局某线务局损失10.8万元,取得谅解。

2021年7月2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提起公诉,后该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 实地调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至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情况。经调查发现,案发现场布置了警示标识,且注明了军事通信线路的离地高度,在案证据也证实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施工前已明确告知张某某地底埋有军事通信线路,只能清表不能深挖。而张某某一人施工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军事通信线路被挖断。张某某对军事通信设施被损坏的后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惩教结合,加强认罪悔罪教育。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在讯问中结合证据开示,释法说理,向张某某阐述足以认定其对军事通信线路损坏的后果存在过失的具体依据,并深刻说明了张某某的行为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的危害,后张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3. 诉源治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对于审查中发现的某镇辖区村委会土地清表工程中未对国防通信设施履行保护措施的情况,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协同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向该镇人民政府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就“加强辖区国防通信保护、履行军事设施保护职责”等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建议。该镇政府予以积极响应,认真开展国防设施专项保护行动。

【典型意义】

1. 加强亲历性审查,补强认定主观过失的证据锁链。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查明被告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从而准确适用法律,综合犯罪情节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通过深刻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认罪、真认罚。

2. 加强内部协同,一案双查以案促治,共同保护国防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中发现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漏洞的,应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手段,发挥好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作用,通过充分调查和征求意见提高文书质量,争取被建议单位的认可支持,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军事通信保护和国防教育职责。

3. 积极延伸履职,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开展国防教育、法治宣传。军事通信线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平时期承担着战备通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等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战时则是决定战争胜负,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应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落实普法责任,以案示警,提升群众国防意识,营造全民维护国防利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彭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邻居杨某甲均为现役军人亲属,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彭某某用拳头将杨某甲面部打伤,导致杨某甲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年2月7日,公安机关以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彭某某赔偿杨某甲各项费用60000元,获得杨某甲的谅解。

2022年2月24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5月13日,检察机关对彭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 坚持少捕慎诉慎押,能动履职促成和解。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后,发现该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引发,遂启动“检调对接”机制,主动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综合阐明“事理、情理、法理”消除调解障碍,极力促成双方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 公开听取意见,维护军属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双方当事人参加,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过程中,彭某某现场向杨某甲赔礼道歉。承办检察官主动与被害人儿子杨某乙(现役军人)取得联系,通报案件处理情况及理由,消除因案件给现役军人心理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3. 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全面延伸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对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主动邀请其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地方武装部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代表到彭某某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公开宣告,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理由充分释法说理,剖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就双方邻里和睦相处提出具体要求。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不仅化解了矛盾,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还维护了军属家宅安宁,确保军人安心服役。

【典型意义】

1. 依法妥善办理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邻里纠纷、偶发矛盾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虽是“小案”,但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却是“天大的事”。检察机关应当摒弃构罪即捕的思想,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用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妥善办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

2. 维护军属合法权益,免除军人后顾之忧。家宅安宁是军人安心服役的一个基本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听取涉案军人、军属意见,了解实际困难,更加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妥善选择案件处理方式,切实保障军属家宅的安宁稳定,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3. 注重公开公正办案,发挥教育引导作用。以公开促公正,以人性化办案传递司法温情,是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类案件时,要注重以公开促公正,适时召开听证会,接受社会评议,了解民意,为案件公正办理提供坚实依据。同时,要完善不起诉公告机制,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案例五:李某破坏军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侯某甲与现役军人彭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侯某甲与李某在同一公司上班,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李某在明知侯某甲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多次与侯某甲在多地宾馆开房并共同居住。2019年6月侯某甲生育一子侯某乙,彭某怀疑侯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委托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认定彭某与侯某乙之间非生物学父子关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24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侯某乙所属男性个体生物学父亲。现彭某与侯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破裂。

2020年11月17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该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 客观评价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认罪悔罪态度差,其行为客观上已致使彭某与其妻子侯某感情达到实质破裂的程度,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李某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 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检察官制作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通话记录、住宿登记信息以及彭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相关材料等客观证据,同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严格把关,夯实证据基础。

3. 加强军地协作,强化心理疏导。检察机关受案后及时启动军地协作机制,与现役军人彭某所在部队取得联系,通报案件办理进展,认真听取部队的相关意见,并共同加强对彭某的心理疏导,最大限度降低因婚姻家庭破裂给其带来的影响。

【典型意义】

1. 严厉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切实解决军人后顾之忧。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稳“小家”为“大家”,为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检察贡献。

2. 坚持实质解释原则,依法准确定性。如何认定同居关系是办理破坏军婚案的难点。同居具有连续性、延续性,应将同居时间长短、同居频率、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3.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强化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程,充分听取被害军人及所在部队的意见。

案例六:张某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某,女,2015年1月出生,系陈某某猥亵儿童案被害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胞妹。

2021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张某某哄骗至住处对其进行猥亵。2022年3月7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1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某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2022年3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因张某某家庭较为困难,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决定共同发放救助金4.2万元,并及时发放到位。

【检察履职情况】

1. 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一体化接续司法救助履职。某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哥哥是现役军人,张某某的父母长期依靠摆摊维持全家生计,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及时将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未向被害人支付任何赔偿,张某某的父亲系左眼失明的残疾人,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的情绪极不稳定,一直需要母亲陪伴安抚,致其母亲无法外出摆摊。受疫情影响张某某的哥哥也无法从部队返回照料家庭,全家生活难以为继。鉴于张某某家庭的特殊困境,经某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联合救助程序。

2. 线上调度、主动对接,全方位落实军人家庭帮扶。本案办理正值某市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某市人民检察院采用“线上救助”模式,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某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民政、妇联、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综合帮扶救助。五项帮扶举措全部落实到位,张某某的心理状态明显好转,家庭收入获得有效保障,张某某的哥哥也消除了后顾之忧,在部队安心服役。

3. 以案促治、府检联动,机制化保障军人军属权益。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依托府检联动机制,某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暨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联席会”,会签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实施意见》。与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军属和退役军人国家司法救助与困难帮扶衔接机制实施意见》,推动落实对军人军属的待遇保障和帮扶援助政策。

【典型意义】

1. 提高政治站位,及时启动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办理涉军人军属案件应具有更强的政治敏锐性,针对被救助人既是军人军属,又是未成年人,整个家庭因案致贫的特别困难情形,应当从快移送线索、启动程序、调查核实,彰显检察担当。

2. 延伸救助效果,以“我助”促“都助”。对疫情期间生活难以为继的被害军属家庭,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联动提高救助标准,通过线上办公提高发放效率,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迫困难。秉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思路,将对军人家庭、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与对军属的帮扶措施相融合,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衔接,全力解决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

3. 依托“府检联动”,统筹建立工作机制。军属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作出了更多贡献,应当受到尊重、优待和照顾。检察机关应当突出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军属和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与困难帮扶工作规范化,保障军人军属权益,展现检察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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