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412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育伦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吴育伦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韩文凤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崔晓芳 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闫杨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孟泽冲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余铭 上海兰迪(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霞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马志伟 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孙训武 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胡冉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
谢任杰 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