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7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程君雅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
程君雅 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
张露露 安徽众适律师事务所
宣洪瑞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蔡克岚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正亮 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雪晴 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丽丽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赵永才 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李娟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四、黄山市
谢晓明 北京高朋(黄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