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65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潘梦瑶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5人)
潘梦瑶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谢东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陈接乾 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
张国靖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艳秋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李亮 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1人)
古竞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2人)
陈道红 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
夏从新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五、马鞍山市(1人)
胡婧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