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1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阮宁宁等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6人)
阮宁宁 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
王圣雪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五四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旭 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剑勇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洁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1人)
黄小俊 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三、宣城市(2人)
陈志玲 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许骏驰 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