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38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凤梅等2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1人)
李凤梅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程晋梁 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
韦柳静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戚竣淞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袁平 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
陆冬阳 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
黄正峰 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
邬登成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亭 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梅 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贤平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1人)
李松强 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2人)
张艳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郭宁紫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1人)
高馨宇 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1人)
后小伟 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六、池州市(1人)
唐皓冉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七、安庆市(4人)
路学宁 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刘善忠 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陈川 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贾姗 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