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1992年)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0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2.12.21
【实施日期】 199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 本市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设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 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皖墙办字(1992)第3号文件《关 于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以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领导小组下设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的收集及管理的日常工作。市辖三县也应成立墙改办,业务上接受市墙改办的指导。
市墙改办设在市建材工业公司。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三项国策的措施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凡是耕地、园地、林地的土壤为主要原料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单位或个人,每亩征收发展基金100元。该项资金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代收。
第六条 凡使用粘土实心砖、孔沿率小于30%的非承重空心砖、孔洞率小于15 %的承重空心砖和掺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体积比低于40%的烧结砖建造各类建筑的用户(以下称建设单位),一律按以下标准交纳发展基金。
(一)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
该项发展基金由规划管理部门代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一律先按工程建筑面积预交发展基金,若工程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由墙改办会同规划部门、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建筑结构竣工验收时,核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面积,退回预交的发展基金(含利息)。
第八条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粘土实心砖,其废渣渗兑比例由墙改办会同市建材主管部门核实。
第九条 发展基金按实际收取数分成给代收单位一定的代收费用,具体数额由墙改办与代收单位商定。
第十条 交纳的发展基金可以在生产或建成本中列支,已交纳发展基金的单位,如交纳能交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减免。对残疾人兴办的福利事业设施免收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 各县墙改办必须将按本办法征收的发展基金按月汇集,并于下月5日前交市墙改办70%,县自留30%。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发展基金。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及其建筑体系的科研攻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老建材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和节土、节能、利废项目;
(三)开发建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科研和材料试验需要的部分短期(不超过一年)周转资金;
(四)市政府表彰奖励在墙体材料改革的科研、设计、生产、推广以及收集、管理发展基金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五)墙改办的办公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并经市墙改办 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三)自有资金要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
(四)必须有偿还能力,并要有法人做偿还担保。
第十四条 使用发展基金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墙改办审核批准,报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发展基金的单位必须与墙改办签订合同,并定期向市墙改办报送项目进度表和发展基金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报送该项目完成报告和决算书。市墙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市、县墙改办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管理发展基金,单列账户,统一在所在建设银行开户存储。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收集发展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并套印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市、县墙改办必须定时向上级墙改办报本级发展基金年、季使用计划及财务会计表,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上年度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凡模范执行本办法,积极开发新墙体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和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征集、管理发展基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缴纳发展基金,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由墙改办责令其限期补交发展资金及利息,规划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墙改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挪用发展基金以及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