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2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王彦冰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2人)
王彦冰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刘芳芳 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2人)
徐子懿 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
王林艳 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2人)
范嘉熙 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
张炳钦 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
四、蚌埠市(1人)
潘 娜 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
五、滁州市(1人)
厉风亭 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
六、六安市(1人)
丁子潇 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
七、铜陵市(1人)
丁杨霞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八、安庆市(1人)
方辰 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