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罚决〔2022〕1号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xx,男,身份证号342127******01X,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2******1989,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服刑。
经查明,2020年11月17日,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判决张xx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张xx提出上诉,2021年3月7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刑初113号判决书、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8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张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吊销张xx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