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1〕第47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赵俊春等2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11人)
赵俊春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林凤临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凤娟 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唐义干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杰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楚鹏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吴圣奎 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于永贺 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珊珊 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翔 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
方超 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2人)
丁向阳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李皓晨 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2人)
刘梅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
朱力 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3人)
周星辰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潘芹芹 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王璐 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1人)
尚婉琪 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六、池州市(1人)
王磊 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