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1〕第46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孔凡莹等11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亳州市(1人)
孔凡莹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1人)
王铖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1人)
贾维兴 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3人)
蔡红 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
杨柳 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章雨薇 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2人)
汪薇 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
王利顺 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
六、铜陵市(2人)
施君彦 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万晴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
七、池州市(1人)
秦超 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