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1-10-11   阅读:

1633921648139919.jpg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高法[2014]256号

全省各级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的问题,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特此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