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1〕第37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娜等10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4人)
刘娜 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
姚进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刘元翔 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张春 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宋丽 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2人)
沈琪 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
许应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3人)
唐端样 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
郑云萍 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康克欣 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