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1〕第353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吴子谦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9人)
吴子谦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苗心宇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李珍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祝梅瑞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孙振 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
罗珊珊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成红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琮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曹啸虎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1人)
蔡佳丽 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1人)
谭佩文 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2人)
杨华武 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李艳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
五、滁州市 (1人)
周雨亭 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六、芜湖市(1人)
姜宗 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七、安庆市(1人)
樊坤 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