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320号
仲从卫等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蚌埠市(1人)
仲从卫 由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1人)
朱春 由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任强 由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