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21〕第66号
邹剑等7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5人)
邹剑 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
徐默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远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余素萍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解小康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二、马鞍山市(1人)
刘 然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
三、池州市(1人)
齐桃红 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