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2年)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操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5-09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流通和债券存续期要素变更流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对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指南》(中汇交发[2018]184号)进行修订,补充债券存续期要素变更情形和操作流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操作指引

(2022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依法发行的债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根据接收到的完整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提供债券交易流通服务。

第二条 为确保获取必要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同业拆借中心接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供的《注册要素表》等各类必要信息。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以盖章扫描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第三条 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债券,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投资人范围列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定向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可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上述信息。

第四条 债券在交易流通期间发生要素变更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相应的公告、情况说明材料或登记托管机构要求的要素变更材料等(以下简称“变更材料”,以盖章扫描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变更材料包括根据发行文件及其他有效合同约定流程履行完毕的结果公告或证明材料、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根据登记托管机构要求提交的要素变更申请材料和其他材料等。

第五条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收到的材料,进行债券交易流通要素的变更。具体变更情形如下:

(一)含权债行权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行权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选择权行使公告。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行权结果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行权结果公告。

(二)部分或全部提前兑付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提前兑付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提前兑付公告、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及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或相关文件说明等变更材料,说明内容包括提前兑付原因、提前兑付量和提前兑付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展期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展期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展期公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及风险处置申请书、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及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或相关文件说明等变更材料,说明内容包括展期原因、期限、展期期间利率、计息方式等相关信息。

(四)递延支付利息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递延支付利息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递延支付利息公告、相关法律意见书等变更材料。

(五)特殊基准利率债券

除定期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SHIBOR基准利率以外的其他基准利率浮动债券,每个计息日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利率变动说明等变更材料,说明内容包括变动后基准利率、利差、变动后利率等。

(六)特殊原因的调整票面利率

除调整利率选择权行权外的特殊原因造成需调整票面利率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利率调整前一个工作日,提交调整票面利率公告和利率变动说明等变更材料,说明内容包括变动后利率、利率适用周期等。

(七)债券置换和要约收购

债券发生置换或要约收购情况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相应公告发布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现金要约收购公告、现金要约收购届满公告、现金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和相关文件说明等变更材料。

(八)债券暂停交易流通

发行人申请暂停债券交易流通服务的,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文件说明等变更材料,变更材料内容包括暂停债券及发行人基本信息、暂停原因、暂停时间段等。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债券要素变动相关材料,导致债券流通要素不明确的,同业拆借中心将暂停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待债券流通要素明确后恢复流通。

(九)债券违约

债券发生未按期足额兑付本金或利息、到期违约等违约情形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违约公告或破产裁定公告发布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公告和相关文件说明等变更材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生违约情形的,根据采用的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应变更材料,包括基本偿付条款变更申请、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债务融资工具注销公告等。

(十)其他

债券发生其他上述未明确情形影响正常交易流通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并说明具体情况,确定要素变更所需材料。

第六条 本指引由同业拆借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指南》(中汇交发[2018]184号)同时废止。

联系邮箱:zqss@chinamoney.com.cn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