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5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复〔2025〕284号
施行日期2025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关于申请筹建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兴银〔2025〕45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行筹建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名称暂定)。
二、 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 筹建工作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 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开业申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