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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5-08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0899,创新层),法定代表人为严亦斌,注册地址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截至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共有股东3,925人,注册资本312,617.45万元,总股本312,617.45万股。公司控股股东为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控股股东持有申请人47.24%的股份。

申请人所属行业为金融业,主营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证券承销与保荐。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22年9月29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转系统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自律监管意见的函》,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

二、审核中关注的问题

1.关于发行对象

根据申请材料,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控股股东广开控股计划同比例(47.24%)增资,其他新增发行对象计划认购比例不超过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5%(不含)。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认购的进展情况,说明发行对象是否已全部或部分确定,如是,有关情况。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公司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二、发行计划”之“(三)发行对象”之“3、拟确定发行对象的方式及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范围及类型”中,对发行对象相关情况作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自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已积极开展投资者引入相关工作,同时取得阶段性显著进展。截至发行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广开控股已明确将以自有资金按照47.24%的持股份额同比例增资,同时,公司在接洽磋商中已锁定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上述投资者均已通过各种方式明确其将参与本次定增的意向,根据自身投资决策的内控要求,上述投资者将在本次定增取得核准批复后签署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12日,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广州开发区国资局关于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协议增资工作的批复》,同意广开控股以自有资金按照47.24%的持股份额同比例增资。广开控股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拟同比例参与本次定增的股份认购,并将在证监会出具对本次定向增发的核准批复后落实发行认购事宜。

2、公司已与符合投资者筛选要求且具有投资意向的多名潜在投资者就本次定增进行多轮沟通和磋商,已有2 名潜在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出具了本次定增的投资意向函,向公司表达了意向参与公司本次增资,并在公司本次增资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每股1.65元价格认购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上述拟锁定的意向投资者包括广州市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他地区的大型国有企业。

截至发行说明书出具之日,已出具投资意向函的投资者及控股股东广开控股拟认购的资金总额已达到拟募集资金总额的57.24%。考虑到该等意向投资者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对于对外投资决策有较强的内控要求,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取得核准批复后完成其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将现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与所有意向投资者保持密切沟通,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后,全力协助意向投资者加快履行其内部投资决策,落实发行认购事宜。”

2.关于预计负债

根据申请材料:(1)申请人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因诉讼、仲裁集体的预计负债余额分别为0.01亿元、1.94亿元和1.30亿元;(2)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为山东胜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2022年1月7日,申请人收到《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申请人在上述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中作为受托管理人未保持职业谨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申请人予以警示;(3)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其管理的“洛肯国际安泰一期私募投资基金”持有的“17 鲁胜01”债券无法兑付,向司法机关起诉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债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被告就债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公司与“17 鲁胜 01”债券虚假记载相关的诉讼及进展情况;结合法律法规、案件具体情况、最新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案例,说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2)公司对“17 鲁胜 01”债券虚假记载涉及的或有损失是否披露充分,相关行政处罚及诉讼是否可能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有,对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情况;(3)结合申请人承销、管理尚未到期的各类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等有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类似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是,请进一步披露相关风险情况,并充分论述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回复称:

1.关于诉讼进展和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1)“17 鲁胜 01”债券虚假记载相关的诉讼及进展情况

截至回复报告出具之日,“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债券(以下简称 “胜通债”)涉及的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10起,涉及诉讼投资者共7名,诉讼标的金额共计28,770.25万元,前述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公司已做好应诉相关工作,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胜通债相关诉讼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结合法律法规、司法判例、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公司胜通债所涉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胜通债涉诉案件进行了充分的预计负债计提,具体情况如下:

1)预计负债计提的计算基数及充分性

胜通债项目公司整体承销金额为11亿元,胜通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的普通债权清偿比率为10.16%,扣除该清偿金额后案件涉及金额为9.88亿,公司在计提预计负债的基数时,不是以变动的诉讼涉案金额作为计提基数,而是以未得到清偿的债券总余额9.88亿作为预计负债的计提基数,体现了计提的充分性。

2)关于预计负债计提的计算比例及准确性

①在计算计提比例时,对于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的责任应先予以扣除,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于投资者责任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同类司法判例:上海雨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案号:(2019)浙民终1414号)、郑某某等126名投资者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案号:(2020)鲁01民初2517号)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例,并且在专业律师出具第三方专项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基于过错分担的原则,公司选取了35%作为投资者自行承担的责任比例,该比例的准确性也取得了公司审计机构天职国际的认可。

②在扣除投资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后,对于公司承担的剩余责任比例,依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指导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最近的相关案例(包括但不限于2021年5月二审判决的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1年9月一审判决的江苏保千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江苏北极皓天科技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案例),并且在专业律师出具第三方专项法律意见的基础上,公司选取了20%作为2022年6月末公司预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该比例的准确性也取得了公司审计机构天职国际的认可。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胜通债相关案件的预计负债的计算逻辑为:

发行金额×(1-普通债权清偿比率)×(1-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比例)×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比例,2022年6月末相关预计负债计算结果如下:

11×(1-10.16%)×(1-35%)×20%=1.28(亿元)

③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说明

为充分、准确地评估胜通债涉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在确定胜通债系列案件的预计负债计提方案时,已组织了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共同研判了同行业券商类案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案例,秉承更为谨慎的原则,对胜通债涉诉案件进行了充分的预计负债计提,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代表公司认为相关情形构成虚假陈述。

在胜通债相关案件预计负债的计提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以未得到清偿的债券总余额作为计算基准,计提预计负债的充分性得到了保证;公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各方责任比例进行科学、合理预估,准确地确定了预计负债计提方案,并得到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认可。根据公开资料,同行券商主承销同一发行主体胜通集团债券,截至2022年6月末,其主承销总金额为30亿元,诉讼的涉诉金额为12.18亿元,但是该券商累计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不高于0.89亿元;如前所述,公司主承销的胜通集团的债券总金额为11亿元,相关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已达1.28亿元。综合以上分析和对比,公司认为对于胜通债涉诉事项的预计负债计提是准确的、充分的。

就以上说明事项,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一、基本信息”之“(五)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动分析说明”之“预计负债”中,对预计负债相关情况作了如下补充披露:

“(一)“17 鲁胜 01”债券虚假记载相关的诉讼及进展情况

截至发行说明书出具之日,“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债券(以下简称 “胜通债”)涉及的投资者起诉公司责任纠纷案件共10起,涉及诉讼投资者共7名,涉案金额共计28,770.25万元, 前述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

(二)胜通债相关诉讼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公司已做好应诉相关工作,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公司不认可诉讼文书所提的公司相关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谨慎原则,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和案件实际情况,参考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判断意见书,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各方责任比例进行科学、合理预估。截至2022年6月末,胜通债相关预计负债公司累计计提了1.28亿元,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取得了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认可。”

2.关于或有损失的披露情况

公司对“17 鲁胜 01”债券虚假记载涉及的或有损失是否披露充分,相关行政处罚及诉讼是否可能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有,对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情况;

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一、基本信息”之“(五)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动分析说明”之“预计负债”中,对预计负债相关情况作了如下补充披露:

“公司已对胜通债涉及的或有损失进行充分披露,并且相关涉诉金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较低,对公司整体经营规模影响较小,在落实监管部门相关整改要求后,公司目前包括债券承销、督导等各类业务正常开展,相关诉讼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应披露的相关诉讼风险、涉及的或有损失进行充分披露及相关风险揭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等。”

3.关于是否存在类似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续期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开展持续动态开展监测、排查、进行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如下:

1)存续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情况

现有存续的资产支持证券共有8只,涉及4个发行人,发行人主体均为地方国有企业或行业优质品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目前均正常开展。

2)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公司类债券中,正常类债券13只,涉及8家发行人,发债主体均为地方国有企业,目前均正常付息,业务活动正常开展。关注类债券9只,涉及5家发行人,发债主体均为地方国有企业。被划分为关注类的原因主要是近两年财务指标触及风险评级调整标准,目前均正常还本付息,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公司类债券风险类债券2只,因发行人的信用情况和经营情况不佳被纳入风险类债券,上述2只债券均存在具备偿付能力的担保方,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针对2只风险类债券,公司通过定期与不定期进场沟通的形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的变化情况,第一时间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据其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内容作为判断依据,将发行人作为重点发行人上报相关监管机构。

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一、基本信息”之“(五)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动分析说明”之“预计负债变动的具体原因”中,对预计负债相关情况作了如下补充披露:

“截至发行说明书出具之日,由公司承销且负有受托管理职责的公司债券共计27只,涉及发行人16家;公司现存的资产支持证券共计8只,涉及发行人4家。除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等胜通系列债券处于违约状态外,其他债券不存在类似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目前承销、管理的尚未到期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风险总体可控,相关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三、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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