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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利用网络漏洞进行攻击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罚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7   阅读: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信安〔2002〕486号

公布日期:2002.09.27

施行日期:2002.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超链接:(2002年)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利用网络漏洞进行攻击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罚的答复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利用网络漏洞进行攻击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罚的答复

(公信安[2002]486号 2002年9月27日)

江苏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对攻击网络未遂行为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网[2002]2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使用扫描软件对网络IP地址进行漏洞扫描,并对存在安全漏洞的网络端口进行攻击,属于一种网络攻击行为。如果攻击行为不影响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五款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因此,不能适用《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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