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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民初字第530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案  号: (2014)鹤山民初字第53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2-22
法  官:  赵俊峰
审理程序: 一审审理经过

原告娄爱军、秦保军与被告张合国、张合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合国、张合堂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娄爱军、秦保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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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勇律师
专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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