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司股权 » 公司股权 » 正文
(2015)本民二终字第00030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本民二终字第0003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12
合 议 庭 :  宋新赵丹阳周明辉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广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4)明民一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2012年11月13日,因孙广杰与周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简称新伟事务所)与孙广杰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指派律师商文杰代为诉讼,约定孙广杰应付代理费1万元。孙广杰于签定合同当日给付新伟事务所代理费5000元,余下5000元孙广杰之后已支付。2013年3月11日,因孙广杰与周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新伟事务所与孙广杰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并指派律师商文杰代为诉讼,约定孙广杰应暂交代理费2000元,另8000元代理费二审判决下发之日交付。2012年11月13日,本溪市西北轴承销售处(法定代表人为孙广杰)因与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伟事务所与本溪市西北轴承销售处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指派律师商文杰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约定代理费4万元。2013年1月29日,因本溪市西北轴承销售处申请执行上述仲裁案件的裁决书,本溪市西北轴承销售处委托新伟事务所,新伟事务所指派律师商文杰代为执行。本溪市西北轴承销售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在执行回款时支付代理费10万元。现新伟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孙广杰给付律师代理费11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于判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孙广杰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新伟事务所与孙广杰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孙广杰已支付其与周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代理费1万元,其与周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代理费1万元在新伟事务所已完成委任事务后,应当支付。本溪市西北轴承销售处系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新伟事务所与本溪市西北轴承销售处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另行诉讼,不予审理。故新伟事务所要求孙广杰给付代理费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孙广杰关于其与周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代理费为2000元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一、孙广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新伟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万元;二、孙广杰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时间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新伟事务所负担2250元,孙广杰负担5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广杰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孙广杰给付新伟事务所2000元代理费,驳回新伟事务所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新伟事务所负担。事实及理由:孙广杰与新伟事务所就周某某、孙某甲欠款纠纷案仅签订了一审委托代理合同,后经法院判决将案由变更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变更案由后孙广杰未再与新伟事务所就周某某、孙某甲股权转让纠纷案签订二审委托代理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二审代理费2000元。新伟事务所持有的由孙广杰签字摁印的二审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写明是周某某、孙某甲欠款合同纠纷案,但孙广杰与周某某、孙某甲之间并无欠款合同案件,也就不应有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孙广杰之所以在上签字摁印,是因为孙广杰与新伟事务所的律师商文杰关系好,对其比较信赖,才将签字摁印的空白合同交予商文杰律师保管,以便商文杰律师在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时出错更换。因新伟事务所确实完成了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的代理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合同,孙广杰也同意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新伟事务所2000元案件代理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伟事务所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孙广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新伟事务所与孙广杰签订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应由新伟事务所提供,而并不是由孙广杰提供。新伟事务所与孙广杰就周某某、孙某甲欠款纠纷案签订的二审委托代理合同是按照一审委托代理合同制作的,孙广杰在周某某案一审时告知新伟事务所称周某某已归还孙广杰25万,尚欠18.5万元,故新伟事务所才将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案由写成欠款合同,虽然委托代理合同中写明的案由不同,但是同一个案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广杰与新伟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关于孙广杰主张并未与新伟事务所就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签订二审委托代理合同一节,首先,孙广杰在原审庭审中及上诉状中均承认已与新伟事务所就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签订了二审委托代理合同,仅对涂改的条款不予认可,但在本案二审期间孙广杰却变更上诉理由称未与新伟事务所签订二审委托代理合同,理由是孙广杰的代理律师在原审及上诉过程中并未发现合同中的主体与案由有问题,孙广杰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又担任本溪市西北轴承销售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道是否与新伟事务所就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签订二审委托代理合同,无论孙广杰的代理律师是否疏忽,都不影响孙广杰对事件真实情况的陈述,故孙广杰的该项上诉理由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孙广杰称其将多份签字摁印的空白合同交给新伟事务所的商文杰律师保管,以备合同填写错误时更换,如按孙广杰所述,本案原审庭审及上诉状中孙广杰不应以新伟事务所就周某某案二审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费用已涂改作为抗辩理由,因为新伟事务所已持有孙广杰提供的多份空白合同,新伟事务所无需对合同条款进行涂改,仅需重新填写即可,故孙广杰该项上诉理由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孙广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明辉

代理审判员宋新

代理审判员赵丹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唐勇律师
专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
电话:1825691840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825691840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