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320号
耿亮亮等1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省直单位(13人)
耿亮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张爱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殷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王郁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罗兴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李晓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许先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夏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包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刘新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刘卫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曹春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伍兆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