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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冠名以“中国”或“中国国际”字样的展会补办申报手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2-0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皖商办服函[2014]616号
【发布日期】 2014.07.23 【实施日期】 2014.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冠名以“中国”或“中国国际”字样的展会补办申报手续工作的通知
(皖商办服函〔2014〕616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相关展会行业协会(办):

根据商务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名称,促进我省展览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政策,我厅将对全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参展企业反映良好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市场化运作的展会(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冠以“中国”或“中国国际”字样),开展补办申报手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已连续举办两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商来自除举办地省(市、区)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市、区),且比例达到2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申办函原件。须包括展览会中英文名称、展览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办表一份(见附件);

3.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复印件一份;

4. 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非首届举办不需提供);  5. 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一份;

6.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一份;

7. 上届展览会总结一份;

8. 上届展览会会刊一份;

9.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一份;

10. 按单位性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1. 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一份、协议和合同副本一份;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一份。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展会补办申报工作,并通知所在地符合申报条件的展会企业认真准备材料(其中表格必须用电子版填写),并于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盖章(一式二份)报送省商务厅(服贸处)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四、联系人及电话

省商务厅服贸处:杨易佳 电话:0551-63540185;

地址:安徽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811室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1569号 邮编230062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

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单位
展览会名称(中英文):
展览会类别:
主办单位(中英文)
展出内容:
展览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由审批部门办理)
审批部门盖章:

批准证编号:
展览地点:
展览面积:            ㎡
申请单位联系人、手机电话、邮箱:

其他需要另报的材料(已附的,请打√):
1、招商招展方案和计划
2、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
3、主办资格证明及办展可行性报告(首次举办的需报)
4、主办单位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报)
5、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报)
6、当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在京外主办的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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