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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民初1956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1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孙谧  戴琦王婉娜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56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8-26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晓辉与被告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召集了庭前会议,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反诉原告巨将公司当庭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于同年8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晓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王荔,被告(反诉原告)巨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晓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于2018年11月11日解除;2.巨将公司返还运营指导服务费8万元;3.巨将公司返还保证金1万元、操作台费用6,400元;4.巨将公司赔偿装修费1万元;5.巨将公司赔偿房租损失28,300元。

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后,刘晓辉按约支付了指导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刘晓辉缺乏商业经营经验、能力,签约比较匆忙,实际投入时自觉超出了承受能力,现不愿继续履约,因解约与巨将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源,没有给予准确的预算告知密切相关,遂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巨将公司辩称:系争合同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等法律特征,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只是普通服务合同,巨将公司提供经营培训、指导等服务。鉴于系争合同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巨将公司具备为刘晓辉提供服务的能力,不同意解除系争合同,且系争合同约定了刘晓辉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其不应再享有法定解除权。若法院认定系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且判决解除,巨将公司只同意退还操作台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无需返还运营指导服务费,不同意返还保证金,刘晓辉主张的装修费、房租损失系经营意愿改变的结果,应对自身轻率、不慎重的决定自担风险。

巨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刘晓辉赔偿违约金4万元。

事实和理由:巨将公司在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后,提供了选址、培训等服务,刘晓辉却因自身预算原因拒绝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刘晓辉反诉辩称,其依法解除涉案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巨将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刘晓辉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巨将公司企业信息,欲证明相同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不实宣传,曾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巨将公司主张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予以认同,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5日,刘晓辉、巨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包含如下约定:巨将公司致力于中小型餐饮项目运营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能力为餐饮项目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运营管理指导及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建立餐饮项目,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1.1项目名称为奈妳的茶;2.1巨将公司为刘晓辉餐饮项目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运营指导包括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管理培训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操培训;4.1运营指导服务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刘晓辉向巨将公司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8万元,由于该费用包含了餐饮服务项目的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前期运营的指导、后期运营咨询等服务内容,因此一旦自刘晓辉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巨将公司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刘晓辉已获得巨将公司的核心机密,无论任何情形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运营指导服务费均不予退还;4.2根据餐饮项目运营的实际情况,刘晓辉必须使用巨将公司提供的原料来进行生产制作,私自购买非巨将公司提供的原料是违约行为,刘晓辉不得私自购买非巨将公司提供的原料进行产品生产制作,一经发现,巨将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5.1.2若刘晓辉在巨将公司提供的管理培训过程中没有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需要继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结业证书方可离开;5.1.3刘晓辉应及时接收巨将公司提交的方案及相应文件,并根据巨将公司的通知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充分尊重巨将公司的工作成果,对于巨将公司提出的方案和意见,刘晓辉应予以严格、有效地实施,接受巨将公司的监督检查;5.2.2巨将公司为刘晓辉从业人员提供2名培训名额进行餐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同时根据刘晓辉需求,提供开业免费技术带店、运营带店以及店面管理等服务;7.1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9.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50%计算);12.3巨将公司给予刘晓辉的方案、指导、咨询等服务均从巨将公司的专业经验角度出发,并不代表一定完全适用于刘晓辉,亦不表示刘晓辉按此方式方法执行就确定取得成效,巨将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保证,对此刘晓辉予以完全知晓;15.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刘晓辉于签约当日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8万元、保证金1万元,于2018年8月1日、8月2日共支付操作台费用6,400元,之后,巨将公司履行了咨询、协助选址、店面装潢设计等合同义务,巨将公司交付的宣传、装修服务等资料显示店铺的门头、装潢,职工服饰,饮料包装均醒目地标注。刘晓辉于2018年8月6日至8日,参加了巨将公司组织的基础培训、饮品系列、烘焙系列制作等培训。

另,刘晓辉为租赁经营场所,支付了房租、店面转让费等合计28,300元,装修费1万元。审理中,刘晓辉自称装修费结算后退还了800元,2018年8月下旬将店铺转租,收取相关费用2万元。

刘晓辉与巨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8月中旬,刘晓辉与多位巨将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时,均称加盟之前巨将公司工作人员声称13至17万元就能开始经营,现在算下来需要20万元左右,远远超出预算,超出其承受范围。

刘晓辉于2018年8月24日诉至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巨将公司于同年11月11日签收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刘晓辉、巨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二、刘晓辉要求解除系争合同是否应获支持,以及相关费用如何处理;三、刘晓辉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巨将公司主张系争合同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只是普通服务合同,并据此对本案管辖法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系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的合同名称作简单认定。应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否具备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特征予以判定。

系争合同约定巨将公司为刘晓辉提供包括营建、开店、管理及店面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在内的运营指导,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操培训在内的管理培训,系争合同还约定刘晓辉必须使用巨将公司提供的原料来进行生产制作,刘晓辉应严格、有效地实施巨将公司提出的方案和意见,接受巨将公司的监督检查,而且巨将公司交付的宣传资料、装修服务资料等均显示店铺的门头、装潢,职工服饰,饮料包装均有统一的商业标识,根据系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巨将公司提供的经营模式具有统一化、规范化、可复制化等特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院认定系争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巨将公司超出答辩期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无需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且如本院前述,系争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上海市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刘晓辉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刘晓辉与巨将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知,刘晓辉在签约前并未在经营场所进行市场调查,充分了解履行系争合同所需投资,以及投身商业活动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在签约后方才知悉存在重重困难,难以开展经营活动,在签约后1个月即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系争合同,现其要求确认系争合同于2018年11月11日巨将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之日解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巨将公司关于系争合同约定了刘晓辉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不应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刘晓辉要求巨将公司返还操作台费用6,400元,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运营指导服务费,鉴于刘晓辉缴纳的8万元包含了运营指导、管理培训等多项服务内容,并且巨将公司亦履行了咨询、培训、协助选址、店铺装修设计等合同义务,刘晓辉要求巨将公司全额返还加盟费,本院不予认同,具体返还费用由本院根据系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予以酌定。关于保证金,巨将公司虽主张不应返还,但未能说明合同或法律依据,故刘晓辉要求巨将公司返还保证金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刘晓辉要求巨将公司赔偿装修费、房租损失,其仅提供支付凭证,既未能证实实际损失金额,亦未能证明巨将公司就系争合同解除存有过错,相应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巨将公司主张刘晓辉因自身预算原因拒绝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刘晓辉行使法定解除权已获支持,其行为与违约无涉,巨将公司主张无合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晓辉、被告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于2018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晓辉运营指导服务费7.4万元;

三、被告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晓辉保证金1万元、操作台费用6,400元;

四、驳回原告刘晓辉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原告刘晓辉负担985元,被告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巨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谧

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

人民陪审员  戴 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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