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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28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1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陈刚  缪蕾徐毅翀

案号:(2019)浙01民辖终2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1-21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夏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娜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夏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区域合作合同属于普通合作协议,非特许经营合同,不属于知识产权合同,不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等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对赵娜起诉的诉请及涉案合同《弥茶MITEA项目合作协议》的初步审查,本案纠纷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下的案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诉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等八个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据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夏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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