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产保护案例 » 正文
(2019)苏11民终3198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3   阅读: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谢毅海  严晓璞詹玉萍

案号:(2019)苏11民终3198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4-14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钟山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奥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苏119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奥音公司不支付服务费及逾期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的咨询服务费远高于行业标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专项创新资助资金进行分成违反合同法第五至第七项规定;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专项资助资金进行分成明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条款。钟山公司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及信息咨询、专利代理,其跨区域范围从事奥音公司人才项目申报,实为实施一般中介服务,不排除非法盈利的主观意图,事实上钟山公司未提供任何专业技术咨询工作,该资金系基于奥音公司赵俊武个人资质而获得。专项资金按照规定要求专款专用,钟山公司分得相关经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被上诉人辩称

钟山公司辩称,1、项目申报成功后,奥音公司支付的是服务费而非专项资金直接给被上诉人,法律关系不同;2、涉案合同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利益并未受损,被上诉人承担了全部风险。

一审原告诉称

钟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奥音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00000元;2、判令奥音公司赔付违约金255600元(按千分之三利率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之后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诉讼费由奥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2日,钟山公司(乙方)和奥音公司(甲方)签订《知识产权项目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技术咨询单位,协助完成2017年镇江市金山英才项目申报工作,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费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方面。前期咨询服务费3万元,在项目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支付。后期咨询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情况以转账方式支付:甲方获得项目总经费1200万元以内(不含1200万元),按照甲方获得项目总经费到账金额(含无偿资助、后补助等)20%支付给乙方后期咨询服务费;付款时间原则上于甲方收到市财政款项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特殊情况下的付款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将后期咨询服务费合规发票交至甲方。若甲方逾期付款,需交纳给乙方一定额度的违约金,超过本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一周的,甲方按照应收费额度的3‰每天计算违约金。签订协议后,钟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奥音公司申报2017年镇江市金山英才项目,包括提供咨询、撰写申报材料、编制自评材料等。2017年10月13日,2017年镇江“金山英才”顶尖人才专项计划拟资助人选公示显示,钟山公司协助奥音公司申报的“年产4亿只专业声学扬声器及受话器柔性制造无人自动化生产线设计开发”项目成功入选2017年镇江“金山英才”顶尖人才专项计划。首期验收成功后,奥音公司收到2017年镇江“金山英才”顶尖人才专项计划的镇江市政府财政首期资助款项400万元,并于2018年3月16日向钟山公司支付了后期咨询服务费80万元。中期验收成功后,奥音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收到第二期资助款项300万元,后钟山公司开具了6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发票,但奥音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钟山公司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3月28日通过EMS向奥音公司发送催款函,奥音公司签收后未付款。

另查明,2017年4月6日,奥音公司支付给钟山公司79000元,其中3万元为涉案项目代理合同项下的前期咨询服务费,其余为编号ZS20170312合同项下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奥音公司与钟山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代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钟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奥音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合同约定奥音公司应支付总经费到账金额20%的咨询服务费,故奥音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收到第二期资助款项300万元后应支付钟山公司60万元。钟山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调整为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奥音公司辩称涉案合同显失公平,远高于行业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奥音公司自合同签订后从未申请撤销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期咨询服务费3万元及部分后期咨询服务费80万元,故该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奥音公司辩称项目的申报成功与钟山公司并不存在直接关系,钟山公司未履行合同,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综上,判决:一、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京钟山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咨询服务费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558元(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南京钟山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8元、保全费4798元,共计10976元,由南京钟山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3105元,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负担7871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上诉人奥音公司提交八份证据(其中证据二、证据八为新证据,其余六份证据为被上诉人钟山公司一审提交),对这八份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一:钟山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钟山公司协助奥音公司申报项目超出了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咨询和专利代理的经营范围,系违法经营。钟山公司认为其未超范围经营,本案科技项目申报与知识产权代理及信息咨询属于同一类型。本院认为,本案钟山公司为奥音公司项目申报提供服务属于信息咨询,钟山公司并未超出范围经营,即使超范围经营,亦与合同的效力认定缺乏关联性。

证据二:奥音公司两笔分别为4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入账凭证,证明该专项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财政,该资金的性质属于社会民生公共事业。钟山公司认为该证据恰能证明资金到位,奥音公司按约应支付服务费。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奥音公司获得的资金系财政专项资金,这一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以及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三:《2017年度镇江“金山英才”顶尖人才资助协议书》,证明专项资金的用途为创新项目。钟山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最终目的,也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证据四:钟山公司的《欠款催收函》,证明钟山公司明知该资金为财政拨款,并自认应分得其中20%的款项。钟山公司认为催款函中的表述应解释为服务费数额的一种计算方式。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将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

证据五:钟山公司开出的6张金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的用途为设计服务*知识产权代理,证明该发票与实际用途不符,不合法。钟山公司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钟山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合法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六:奥音公司的申报材料,证明钟山公司的工作量仅为梳理、汇集资料,奥音公司凭借自身努力获得2017年度镇江“金山英才”顶尖人才资助。对于该证据,钟山公司认为申报材料不止这两本,之后亦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共13份,均为打印件和复印件),证明钟山公司履行协议的相关事项,包括与奥音公司员工曹红叶的沟通记录、“金山英才”计划人才项目申报书、镇江制造2025申报书、赵俊武会议汇报材料、面试PPT、中期检查交流和汇总材料、各种项目计划、调查、推进表格以及江苏省第五批产业教授申报书。奥音公司对钟山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中存在大量高度重合的内容,且基础材料多为奥音公司提供,钟山公司仅对材料进行汇集和编写,不能体现钟山公司的工作量。本院认为,钟山公司的该组证据为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仍仅能反映钟山公司主要工作为汇编材料和提供咨询服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证据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专利代理服务协议书,证明钟山公司的专利代理收费水平。钟山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相关专利代理收费的事实一审已查明,且该协议书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性质均不同,故该证据与认定涉案合同的效力缺乏关联性。

证据八: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经信综合[2018]646号文件,证明涉案合同的违法性。钟山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虽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文件能够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以“分成”模式获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予以禁止的事实。

被上诉人钟山公司二审提交了其与江苏××××××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以及多份其他公司之间的类似协议,证明行业当中存在以获得专项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30%)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惯例。奥音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该协议书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本院认为,即使相关证据真实,也不能由此事实即得出涉案合同合法的结论,对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2月25日印发镇办发[2016]10号《关于印发镇江“金山英才”计划的通知》,确定了镇江“金山英才”计划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配套政策等,镇江“金山英才”计划包含顶尖人才专项计划、“镇江制造2025”领军人才计划、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计划、现代农业领军人才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计划等五个子计划,其中顶尖人才专项计划的申报条件为:1、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领军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对于引领产业发展作用十分突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才,标准可适当放宽。2、研究成果世界一流、国内顶尖,能够把握和引领重大科学发展或能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并已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取得突出成效。顶尖人才专项计划的资助资金在五个子计划中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资金资助,特别突出的资助金额上不封顶。镇江“金山英才”计划规定市本级和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足额安排计划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计划的有效实施,同时还规定了对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建立退出机制等。为此,镇江市财政局、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制定了《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范围、拨付办法及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对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甚至私分和侵占的进行追责,对在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惩戒,确保资金规范运作、发挥效益。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6日发布的苏经信综合[2018]646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试行)》中规定:对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将全部收回支持资金,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资格:……(2)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编制申报材料,并按比例参与财政专项资金分成的……

钟山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邮寄给奥音公司《欠款催收函》载明:贵司于2019年1月8日收到政府人才拨款300万元,按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1月17日前支付我公司300万元中的20%即6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知识产权项目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用是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亦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金山英才”顶尖人才项目系镇江市市委、市政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高端人才集聚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的市、区两级财政配套项目,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相关部门还研究制定了有关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考核、监督等一系列制度。

奥音公司与钟山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项目代理服务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钟山公司为奥音公司申报镇江“金山英才”顶尖人才项目提供有关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咨询和指导,故该合同的性质为技术咨询合同。钟山公司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对奥音公司顺利申报“金山英才”人才项目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双方当事人系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奥音公司最终获得“金山英才”人才项目应归功于自身的硬件条件,即“年产4亿只专业声学扬声器及受话器柔性制造无人自动化生产线”的项目含金量以及赵俊武的科研水平等,因此,钟山公司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应当与其工作量和贡献度相匹配。涉案《知识产权项目代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的服务费用为按照奥音公司获得项目总经费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随着项目总经费从1200万以内到3000万元以上不等,奥音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比例也从20%提高到35%,并且从钟山公司的《欠款催收函》的文字表述亦可看出钟山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实为对专项财政资金的“分成”。该行为实际导致公共财政资金被挤占、瓜分,违背了政府部门设立该项目的初衷,影响到“金山英才”人才项目的实施效果,亦与钟山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量和贡献度不匹配,综合以上考量,双方的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苏经信综合[2018]646号文件亦对此种参与“分成”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该规范性文件亦能证明“分成”行为的违法性。综上,《知识产权项目代理服务协议书》中关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约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本院向钟山公司释明后,钟山公司仍坚持要求奥音公司依据合同有效进行付款,故本院认为,钟山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奥音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南京钟山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78元、保全费47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6元,合计23332元,由被上诉人南京钟山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毅海

审判员  詹玉萍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满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电话:1521560911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1560911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