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黄某、张某诈骗罪,郑某、黄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49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外人/听证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朱某、黄某、张某犯诈骗罪,被执行人郑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执行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院缴纳。)四、被告人郑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没收财产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院缴纳。)五、继续追缴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14942.5万元发还被害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责令被告人朱某、黄某共同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3206.2万元,另责令被告人朱某单独退赔人民币50万元。朱某对长沙中院(2016)湘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驳回朱某上诉,对其财物处理部分亦予以维持。
2018年2月6日,长沙中院对该生效刑事判决涉朱某等人刑事裁判财产部分立案执行。2018年8月20日,长沙中院作出(2018)湘01民初147号之三执行裁定:拍卖朱某名下龙游大酒店产权,并发还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案外人林某向该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称,根据林某与朱某双方签署并经浙江省龙游县公证处公证生效的《授权委托书》约定,林某与朱某之间委托合同关系成立。林某是委托人,朱某是受委托人,以朱某的名义出借给龙游大酒店的借款中有90%资金所有权及抵押权属林某所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龙游大酒店裁定折价抵偿给朱某的全部财产中有90%的财产份额属林某所有。请求暂停执行案涉不动产等。长沙中院未经听证,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湘01执异154号裁定,裁定驳回林某的异议请求。林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该院亦未经听证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湘执复9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林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长沙中院异议裁定。林某不服上述异议、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中院(2018)湘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撤销湖南高院(2019)湘执复91号裁定。二、本案由长沙中院重新审查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是否应当公开听证。
从程序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本案是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大多数刑事涉财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而对该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对于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新审查。同时,本案涉及林某是否可以依据委托协议主张排除执行问题,异议、复议案件仅仅根据公证文书及财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比如协议书、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裁判要旨
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由于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一般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这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
执行异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2018年11月22日)
执行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复91号执行裁定(2019年6月18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执行裁定(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