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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某苗与吴某贵、曹某花执行实施案-生鲜产品强制执行的处置规则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30   阅读:

徐某苗与吴某贵、曹某花执行实施案-生鲜产品强制执行的处置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13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生鲜产品/产品价格贬损/延缓期限/善意文明执行

基本案情

吴某贵、曹某花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开始向徐某苗借款,后受疫情影响严重亏损未能按约定进行还款。徐某苗起诉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皖10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贵、曹某花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归还徐某苗借款本金人民币164000元(币种下同)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贵、曹某花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徐某苗向黄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皖1003执68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因相同原因,吴某贵产生多个执行案件。2022年12月,在申请执行人徐某苗提供线索后,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某贵正在经营鱼塘和承包竹林。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查封。考虑到鲜鱼苗与笋均属于鲜活农产品,若径自拍卖变卖等于“涸泽而渔”,经济效益低,既不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亦会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利影响。执行法院召集多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引导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时间,放水养鱼、年年有鱼,等竹出笋、年年产笋,让被执行人能够通过经营逐步还债,相关建议得到了全体申请执行人同意。

2024年春节前夕,安徽省黄山地区突临大幅度降温,导致冬笋长势不佳。同时,因销售渠道尚未打开,本应在春节前畅销的鲜鱼销量惨淡,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寻求帮助。因经营鱼塘及竹林为被执行人唯一收入来源,且春节前鲜鱼市场价值较大,若错过时间节点将导致被执行人收入显著减少,无法按约还款。

2024年2月4日,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赶至被执行人吴某贵家中,在现场查看了具体情况后,执行干警通过拍摄视频发朋友圈推广、电话牵线园区食品企业等方式于当天将被执行人的八百斤鱼全部卖出,共计收入约一万元。被执行人将该款项全数打入执行专户并由法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虽未能完全按约履行,但申请执行人见证到被执行人努力还款的现实表现,均同意继续延期,等待春笋加工获利后再继续履行还款计划。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首先,因经营不善导致欠款执行案件,应当审慎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贵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多方借款筹措资金,但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导致亏损产生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非故意有财产拒不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被执行人现状,强制执行其仅有的生存、生产所需的财产,不利于生产资料发挥价值。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实际出发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以促成双赢局面。

其次,对鲜活可增值的农产品应当采取“活封”措施,避免财产贬值。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有鲜活鱼苗及竹林,若简单查封拍卖,则鱼苗与青竹本身价值极低,既不能完全执行到位,亦让被执行人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故有必要采取“活封”措施,依法查封但允许被执行人经营养殖鱼苗与竹笋,相关经营款项由法院确定数额后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分配,让涉案财产不断产出新的价值,以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可执行到位的金额,亦为被执行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生产需要。

最后,对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要能动履职依法予以帮助。本案中,被执行人因故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执行法官利用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为被执行人提供经营渠道,不仅是对被执行人的合理诉求的积极回应,更是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裁判要旨

对被执行人的鲜鱼苗、笋等季节性可增值农产品,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以“活封”的形式依法及时进行查封,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从实际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在鱼苗养殖成成品鱼、竹笋加工获利后部分还款,以年为单位逐步主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5条

执行: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3执685号执行裁定(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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