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与池州某铜矿公司执行实施案-引入公证参与执行和解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10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和解/公证/司法辅助事务
基本案情
在原告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与被告陈某、陈某明及第三人池州某铜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支付、池州某铜矿公司印章及证照管理、股权转让对价款逾期支付责任、担保、强制执行等内容自愿达成协议。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皖1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向其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对价款人民币11675000元(币种下同)及要求被告立即向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并有权申请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强制执行;二、原告有权要求第三人池州某铜矿公司立即承担本协议项下担保责任,并有权申请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池州某铜矿公司强制执行。
因被告及第三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皖17执10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某铜矿公司、陈某、陈某明银行存款10853175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2021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到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确认。但池州某铜矿公司在履行十余万元后未能继续履行,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于2022年5月底要求评估、拍卖池州某铜矿公司的采矿权及矿山资产。池州某铜矿公司则表示其矿山仍在开采,但受矿山改造及开采量小等原因未能按此前协议还款,如果法院此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这样不仅有安全隐患而且再想复工复产极其困难,因此希望申请执行人派人现场监督,以其开采出的矿产品销售款按比例来逐步偿还债务。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径行评估、拍卖,不仅会出现被执行人反映的问题,而且矿山因拍卖停产极有可能导致拍卖流拍,从而也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另外,执行法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对该矿山正在申报深度探矿权,这也可能将因拍卖而中断,最终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带来重大损失。所以,该案无论从社会效果还是从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涉案采矿权的评估、拍卖都应极其慎重。由于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均身处外省,被执行人矿山位于僻远深山,无论由申请执行人还是法院来监督被执行人矿石的开采和销售都非常困难,且前期和解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顾虑重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证处参与该案的和解工作,由公证员召集当事人进行和解,最终确定由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监督,被执行人按矿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偿还债务,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公证参与执行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第一,被执行人池州某铜矿公司名下资产为地下金属矿,可开采情况未知。如果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且极有可能拍卖流拍。此外,由于继续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探测矿脉,开采成本高,开采结果不确定,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
第二,由于矿山开采的特点,停工后不仅有安全隐患而且再想复工复产极其困难。被执行人提出希望申请执行人派人现场监督,以开采出的矿产品销售款按比例来偿还债务。但由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身处外省,且被执行人地处僻远深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方案存在顾虑,一时难以接受。
第三,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信任,且即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采矿量及销售款进行监管也非常困难,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最终,本案通过引入公证处参与监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对矿山继续生产经营,由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公证确认和监督,被执行人按矿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偿还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裁判要旨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意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以长期继续经营所得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无力监督被执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公证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执行和解,由该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情况进行监督,促成和解成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41条
执行: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7执103号执行裁定(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