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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陆某与某房产公司执行监督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履行内容不明且合同也无明确约定的,对不明确部分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6   阅读:

陆某与某房产公司执行监督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履行内容不明且合同也无明确约定的,对不明确部分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43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继续履行/履行内容不明确

基本案情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院审理的陆某与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某请求确认某房产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某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1.房产位置。2.房产建筑面积2059.61平方米。3.房款总额74086350元。还查明,涉案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面积为151603.07平方米。2018年8月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确认某房产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继续履行。该判决生效后,因某房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陆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2执356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2059.61平方米房产及分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陆某名下。

因房管部门要求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过户土地使用权面积,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琼02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2019)琼02执356号执行裁定中正文第4页第7行的“分摊土地使用权”更正为“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770平方米)”。某房产公司对(2019)琼02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琼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房产公司的异议申请。某房产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琼执复128号执行裁定: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2019)琼02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陆某不服海南高院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515号执行裁定:驳回陆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是:(1)执行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办理涉案房地产过户手续;(2)本案不予执行实体判决之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上述规定明确给付判决继续履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并未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履行内容并不具体明确时如何处理。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某房产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但《协议书》中未对涉案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内容进行约定,某房产公司和陆某对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分摊土地使用权”,还是“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770平方米)”存在争议,生效民事判决亦未对此进行审查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利用中的重大物权性利益,不仅涉及本案当事人,还涉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物权人或地役权人的利益。故在执行依据并未明确、当事人《协议书》也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实体审理,由审判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第二,执行依据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判决继续履行,其判决的既判力范围仅在于确认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及所存在的给付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争议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还是“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1770平方米)”因未进行审理和裁判,并不产生既判力。故当事人就本案所涉实体问题争议可以通过提起新的实体诉讼,请求明确继续履行内容,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本案实体判决而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特别是本案并不存在实体判决有“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需要予以纠正的情形。因此,本案不能通过对执行依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裁判要旨

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当履行内容没有明确、合同也无明确约定时,就当事人争议的履行内容应当通过审判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执行程序不能对不明确的部分直接确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16条

执行异议: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2执异21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9日)

执行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执复128号执行裁定(2021年6月4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515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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