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债权,可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11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代位权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
基本案情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48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486号民事判决),判决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给付衡某100万元。衡某、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7日、6月11日签收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另案李某某与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某申请,于2018年6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衡某的100万元予以冻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衡某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应收服务费100万元,并于2019年6月24日向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进行送达。2019年10月17日,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衡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作出(2021)川3401执187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衡某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已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应裁定不予执行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川3401执异73号执行裁定,驳回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川34执复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执异73号执行裁定;二、撤销(2021)川3401执1872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三、不予执行(2018)川34民终486号民事判决。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川执监208号执行裁定:一、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34执复1号执行裁定;二、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执异73号执行裁定;三、驳回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一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包括诉讼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起诉”及执行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某诉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李某某已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应付衡某的服务费100万元申请诉讼保全。因衡某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已决债权,其债权人李某某代为申请执行其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已决债权,且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1日裁定扣留、提取上述债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李某某在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内,代衡某申请执行衡某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处享有已决债权的行为,可导致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上述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后,因李某某代衡某申请执行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一案尚处于执行程序中,故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并未重新开始计算。综上,衡某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间。
裁判要旨
参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理,执行阶段应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执行异议: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执异73号执行裁定(2021年10月29日)
执行复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34执复1号执行裁定(2022年1月24日)
执行监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执监208号执行裁定(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