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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周某荣等与佛山市某盛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债权未获实际清偿的,债务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2   阅读:

周某荣等与佛山市某盛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债权未获实际清偿的,债务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1-009

关键词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债权转让/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

基本案情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路桥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就佛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路桥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周某荣、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认定,某经营部分期偿还佛山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用等,周某荣、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某经营部等未按期履行义务,佛山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04202.24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用等。执行法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佛山某公司已受偿128212.3元,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执行中,台州某经营部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某经营部已将其对浙江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佛山某公司等为由,请求终止前述案件的执行并驳回佛山某公司的执行申请。

经查,佛山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赵某、某经营部、周某某、蔡某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三门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法院确认。根据调解协议,浙江某公司、赵某分期偿还佛山某公司款项合计931818.83元(包括台州某经营部尚欠佛山某公司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若浙江某公司、赵某逾期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佛山某公司可就借款本金854577.2元未付部分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用等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24日,三门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某公司破产清算。2023年6月6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债权人佛山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989531.35元。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浙1004执异50号执行裁定:驳回周某荣、蔡某、某经营部的异议。双方均未对该执行裁定申请复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具体如下:

第一,申请执行人佛山某公司对次债务人浙江某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是否使得佛山某公司与某经营部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前提是次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实际履行相应清偿义务,故佛山某公司与某经营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次债务人浙江某公司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而未消灭。佛山某公司与某经营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消灭,佛山某公司与周某荣、蔡某之间相应的担保债权债务关系亦未消灭。

第二,申请执行人佛山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同时对某经营部等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会损害某经营部等的权益。佛山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系其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该权利的目的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而非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并且在次债务人清偿前,法律亦无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同时不得就同一笔债务向债务人请求清偿。若某经营部等向佛山某公司履行了债务,则可依债务履行相关凭证,向浙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调整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佛山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同时对某经营部等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浙1004执异50号执行裁定:驳回周某荣、蔡某、某经营部的异议。双方均未对该执行裁定申请复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获得胜诉裁判,因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该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得实际清偿,又以债务人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17条

执行: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3)浙1004执1276号执行裁定(2023年4月7日)

执行异议: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3)浙1004执异50号执行裁定(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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