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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鹿某阳与王某军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稳定工作收入,人民法院可以积极促成和解,实现双赢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1   阅读:

鹿某阳与王某军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稳定工作收入,人民法院可以积极促成和解,实现双赢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25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被执行人王某军在申请人鹿某阳处赊购一辆价值28000元的摩托车。后因王某军无法给付欠款,鹿某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军仍未给付欠款,鹿某阳向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前往王某军处,了解到王某军现无稳定工作,之前因给别人放羊的需要赊购了摩托车,失去放羊工作后主要是打零工,经济境况非常窘迫。虽然王某军也有尽快还钱的想法,但确无还钱能力。在执行干警耐心向申请人鹿某阳讲明王某军的现状后,鹿某阳表示理解,并提出自己有个亲戚在开萤石矿,需要工人,愿意把王某军介绍到亲戚矿上,从事一份力所能及的工作,每月用工资收入的一半偿还欠款,一半用于王某军的生活所需。执行干警当即联系了王某军,王某军欣然同意,愿意每月从工资里扣留2000元用于偿还鹿某阳欠款。

鹿某阳于2023年11月15日以与被执行人王某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23年11月16日,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0321执164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如何办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稳定收入的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执行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虽然有履行义务的意愿,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申请执行人提出愿意帮忙联系亲戚为被执行人提供工作,让被执行人以部分收入还债的建议,让执行案件有了新的转机。在王某军表示同意后,鹿某阳也联系了自己亲戚,王某军获得了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和较为丰厚上的工资收入,能够按时分期偿还债务。该案是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典型案例,不仅给被执行人提高了一份稳定工作,让其能够通过劳动抵偿欠债,也让申请人能够拿回属于自己“原本看似无望”的钱。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申请人的这份善举不仅仅解决了一场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让被执行人的生活多了一份生机,使其能通过劳动长久的改善自己的生活,而双方善意、和谐的和解方式也成为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谐关系的典范。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执行和解力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进纠纷的妥善化解,既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解决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促进和谐、友善、诚信法治社会建设。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

执行: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23)甘0321执1642号之一执行裁定(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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