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志强,男,汉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轶男律师。
被告:张宏,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强诉被告张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施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