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很多时候“官”并不会出庭,而是由代理律师坐在被告席上。但从本月开始,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授权委托书由市长署名,加盖市政府印章。
昨天新一期的政府公报出台《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首次在市政府的层面明确政府“出庭规格”。此规则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此规则执行。
“规则”规定,因市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相关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因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
该“规则”中值得一提的是,明确规定市政府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当日向应诉承办单位出具答辩通知书,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并进行案件登记。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市长署名、加盖市政府印章。
业内解读
政府部门约束自己的规则
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翔介绍,政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部门的“一把手”,但在以往他参与过的“民告官”案件中,从来没有见过政府的工作人员出席,坐在对面被告席上的一般都是政府部门委派的代理律师或者政府部门内部法务人员。带来的问题是,代理律师只能局限于法律层面,以技术手段解决问题,但因为不是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很难真正触及实际问题。
改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带来的好处是,工作人员深谙实际问题的实际情况,同时政府部门直面原告,可以听取原告真实的诉求和意见。此次出台的新规,也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依据下制定的,但行政诉讼法中对政府的应诉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必须包括政府人员。夏律师表示,可以说,这是市政府层面首次明确这一规定。这应该是政府部门内部约束自己的规则,说明面对应诉,政府部门逐渐具备了不回避问题、解决问题的务实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