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什么是余罪自首?
苏义飞律师:所谓余罪自首,又称准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
【第411号】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所谓余罪自首,又称准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余罪自首作了进一步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