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家人因民事纠纷故意用车撞对方,没有造成对方伤害,被检察院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合适吗?
苏义飞律师:不合适。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即“当行为人所放任的犯罪结果未发生时, 不认为是犯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客观上,因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由“放任”意志支配,便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的结果,因为客观上不论出现怎样的结果均在其意志范围内,因而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形态。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31页:主观故意不明确、不坚定,带有假想前提条件的,应当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与犯罪后果,确定主观罪过形式。
张静《间接故意杀人之未遂形态探析-以王某故意杀人案为例》: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无未遂形态,即“当行为人所放任的犯罪结果未发生时, 不认为是犯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客观上,因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由“放任”意志支配,便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的结果,因为客观上不论出现怎样的结果均在其意志范围内,因而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形态。
【第132号】曹某金故意杀人案: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被害人受伤(轻伤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是行为人这种放任心理所包含的,而不是什么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无所谓“得逞”与否,犯罪未遂也就无从谈起了。
【第9号】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明知公安人员陆某涛站在北侧非机动车道拦截自己,如果继续驾车冲闯可能会造成陆伤亡结果的发生,仍为逃避检查,拒不停车,放任可能发生的后果,强行向陆所站的位置冲闯, 致陆被撞击后死亡。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王某宇持放任态度。王某宇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陆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第35号】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在被害一方呼救时,为逃跑刺中被害人一剑,不计被害人的死活,而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犯罪本身是定伤害还是杀人罪在理论上就有争论,所以,即使按后果认定为杀人罪,也不能认为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采取放任态度。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处刑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对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明确、不坚定,带有假想前提条件的,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依行为人所供称的主观故意定罪,而应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犯罪后果结合犯罪主观论罪。因间接故意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不存在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