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动态 » 正文
林小青案需要一个让所有律师免于执业恐惧的判决
来源: 徐光明律师博客   日期:2019-08-05   阅读:

作者:徐光明律师(微信:xgmsgyx7363),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

一

林小青律师涉黑案经媒体披露后,在法律圈,特别是律师圈引起了强烈关注。

严惩黑恶势力,民心所向,大快人心,应大力支持;

即使作为律师,如果为黑恶势力摇旗呐喊、出谋划策,甚至直接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组织实施,那么,一纸律师执业证也不能作为挡箭牌,律师身份更应依法严惩;

但是,林小青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怎么定性为同伙犯罪?提起诉讼被认为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是否合适?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这些问题在律师界引起了巨大争议(引自澎拜新闻)。

本律师认为,如果林小青律师只是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受委托代理案件诉讼,没有参与实施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即使当事人涉嫌犯罪,律师也只是正常执业的行为,不应把正常执业混同犯罪帮助而承担“共犯”刑事责任。

否则,“打黑除恶”就有随意化、扩大化、运动化之嫌,“打黑”变“黑打”。

不止于此,由此个案引发出整个律师行业在正常执业中的担忧甚至恐惧,才是值得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进一步深思和关注的问题。

来看看林小青律师涉黑案的几个关键。

据澎拜新闻对该案的最新报道,控辩双方庭审争议焦点为:律师系正常执业,还是为犯罪提供帮助?

公诉人认为,林小青被青海合创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为该公司犯罪提供帮助,是共犯。林小青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前,应该认识到青海合创公司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不合法,就不应与该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林小青辩护律师辩护称:“如果是在律师业务范畴内,即便律师帮了罪犯,依法也不能将律师行为认定为犯罪。”

公诉人认为,林小青是青海合创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应该对该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该发现该公司犯罪事实。

辩护律师则认为,常年法律顾问是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没有任何权力对自己的委托人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

据公诉人指控,青海合创公司将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的名牌摆放在该公司催收部,客观上对内部员工起到心理暗示作用,对外部客户产生心理强制,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林小青辩护律师则认为,林小青为青海合创公司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该公司将这一事实公示,并不具备违法性。

公诉人认为,作为青海合创公司法律顾问,林小青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被害人罗某实施敲诈勒索。而林小青辩护律师认为,敲诈勒索都带有非法性,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是合法表达,不具备非法性。

律师圈为何对此案的强烈关注?

只是一种同行物伤其类的感伤?

并非如此。

律师圈关注该案,容易联想和担心的是:

如果正常的执业行为,都将面临着犯罪共犯的风险,律师执业的安全感何在?

司法机关肆意主观扩大正常执业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律师执业的合法性如何把握?业务工作如何开展?

律师由于种种担忧畏手畏脚,律师职业存在的价值何在?

民事案件尚且如此,代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要面临和公权的直接对抗,岂不风险更大?

律师的正常执业与向犯罪提供帮助,如何区分界定?如何定性涉案的证据和事实?

虽然,林案只是庭审结束,判决结果并未作出。但是这种担心,却也并非空穴来风,杞人忧天。

从律师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就把律师定位为“私权”代表者,赋予律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大声说出“我反对”。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亦不能剥夺其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当事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即使是违法线索(除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外),律师也应当予以保密。

这种制度设计,将律师定位于公权的对立面,代替当事人实现了开口说话、陈述理由、争辩申诉的权利,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正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所在,让律师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相互映衬,共同构筑法治公平的底线,同时也彰显了律师职业存在的价值。

因此,无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赋予律师在执业中拥有相对自由、充分言论,甚至一定范围行为豁免的权利,应审慎思量律师正常执业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相反,如果司法机关背离了律师制度设计的初衷,肆意发挥、随意解释现有法律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边界予以主观模糊和混淆,律师的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将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律师的执业行为将毫无安全感可言,律师制度的设立和律师职业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律师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者”,外表光鲜,实则苦逼。

且不说生存之苦、业务之累,作为“私权”的代表,本身并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依仗。

其执业过程,一方面是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另一方面是在与公权力博弈的过程,无时无刻不处于法律风险的高压之下。

刑事辩护律师,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如同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刑事辩护的开展随时处于惶恐之中,李庄案、詹肇成妨害作证案……媒体的相关报道并不少见。

行政维权律师,作为和掌握行政公权直接对抗的角色,也不乏被打伤、被嫖娼、被查房的新闻屡屡爆出。

而对于民事律师,律师行业曾普遍认为,似乎可以通过不与公权力的直接对抗减少与回避风险。可林案的启发是,民事律师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样不小,担任法律顾问,委托代理诉讼等正常执业行为,也可能承担一旦当事人涉嫌犯罪,自己被认定为帮助共犯的刑事责任。

这种风险,相较于刑事、行政律师的风险更甚,几乎是一种难以预测、难以抵抗、防不胜防的风险。

现在,林案在律师圈的关注还在持续,辩护律师、相关律所和各级律协也还在继续进行着各种努力。

庭审虽然结束,但是公诉起诉书并未公布,案件还在审理中,所有涉案的证据、事实也都只是网络的片言断语。

不急,让子弹飞一会!

真相必然在不久的将来,正义正在走来的路上。

正如4月13日晚,林小青在接受澎拜新闻采访时所说:“我此时此刻仍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我也相信,无论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一定会认真审查案涉罪名的事实与证据,认真领会律师职业制度设计的初衷,精准把握律师执业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仅给林小青律师一个公正的判决,更会用事实和证据,给所有律师一个免于执业恐惧的判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