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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律师林小青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实施敲诈勒索案引争议
来源: 朝酒晚茶   日期:2019-06-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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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孙记者 来源:朝酒晚茶

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同一天,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一个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因为一位律师同案被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律师广泛关注。

虽然是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但当地法院并未安排庭审直播。

据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官方微信报道,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魏某伟、宋某舟等人成立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463人,违法所得7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摘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多个信源获悉,涉案律师是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的一位80后女律师林某某。

关于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是这样表述的——

其中,因被害人罗某自行拆除安装在车上的GPS,被宋某舟等人认定违约,被告人林某某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罗某实施敲诈勒索。

庭上,林某某的辩护人表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谈到了案件的警示意义。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个案件的警示意义。本案的指控引发了一个思考:换成其他律师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其怎样做,才能免于被刑事控诉?是否可以说无论这个律师怎么做,只要他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对该公司犯罪行为的帮助,就是同案犯?如果这样,律师的职业安全将取决于其当事人是否犯罪。这种观念将使得中国所有的律师处于恐慌中,律师制度的崩溃指日可待!

公诉机关对林小青的指控,不仅关涉林小青个人的命运,这一指控的标杆性意义在于,一旦指控成功,它摧毁的不是律师执业权益,而是律师制度本身。

据悉,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受全国律协指派旁听了案件,并已将具体情况及理由书面汇报给全国律协。具体内容,尚未公开。不过,昨天(4月11日)下午,尚伦生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文字——

检察机关其实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责任人。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依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正常、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定性为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并认为提起诉讼也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我认真旁听了9日的法庭调查,我不知道公诉人对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了解多少?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的?当律师的服务行为按照行政规定、行业规范都不能责难的情况下,又如何成立犯罪呢?三级检察机关如何高度重视不是关键,关键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贪多求大降低认定标准(这也是最高检领导讲的)!哪个刑事错案的形成少了提起公诉的环节?

注意到,据《上海法治报》报道,2017年8月18日,上海高院曾通报过两起律师参与的涉“套路贷”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是这样的: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来到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律师曹一帆在接受陈寅岗、俞果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一帆在得知陈寅岗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最终,被告人陈寅岗等人被法院判处十六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而律师曹一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对于此案,网络上有许多言辞激励的评论。因为法院尚未判决,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求证,我们密切关注但不过多评论,静候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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