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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刘某森故意伤害案-轻伤害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6-26   阅读:

2025-04-1-179-006

刘某森故意伤害案-轻伤害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轻微暴力 调解协议 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鲍某新与被害人倪某伟合伙开办某幼儿园,因双方存在经营纠纷,鲍某新让被告人刘某森到幼儿园向倪某伟索要账本和公章。2017年10月20日10时许,刘某森与其他四名男子以搬东西为由进入幼儿园,后 跟随鲍某新进入四楼倪某伟宿舍。在宿舍内,刘某森等人言语威胁倪某 伟、叶某艳,殴打倪某伟头部及上身,后将幼儿园财务刘某带至四楼宿 舍,再次殴打倪某伟并威胁刘某交出幼儿园公章。经鉴定,倪某伟腰2、 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4日,鲍某新与倪某伟因幼儿园股权变更以及本案一并进 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倪某伟出具谅解书及撤销案件申请书并提交至公安机关,该调解协议随即履行。后倪某伟以谅解书及撤销案件申请书系受胁迫而出具为由,重新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受理,被告  人刘某森于2021年9月7日投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森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倪某伟以请求判令刘某森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1)冀0638刑初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雄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伟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森提 出上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冀  96刑终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伟所提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森故意伤害行为如何处理。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当有证 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时,被害方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本案系因被害人倪某伟与鲍某新因共同经营幼儿园产生纠纷而引发,案发后双方就幼儿园的“股权”民事纠纷及故意伤害刑事纠纷达成一并予以解决的调解协议,倪某伟表示谅解,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鲍某新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且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后被害人以谅解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未提供相应证据。经查,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履行 ,因双方后续又发生其他事由,导致被害人的谅解态度发生转变,法院依法遂驳回该诉讼请求

关于对被告人刘某森故意伤害行为的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 ,矛盾并未彻底化解,被害人重新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故意伤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刘某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 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 、合法原则的除外。被害人以调解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所提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依法驳 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刑事部分则应依法作出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85条、 第188条

一审: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8刑初310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22年4月22日)

二审: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96刑终30号刑事附带 民事裁定(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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