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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6-2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6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 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暴力抗拒缉毒抓捕,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2. 陈某颖贩卖、运输毒品案——指使未成年人贩运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3. 苏某和贩卖毒品案——医务人员非法出售大量麻精药品牟利,依法从严惩处

4. 苗某坡贩卖毒品案——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5. 刘某明等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纠集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法从严惩处

6. 崔某走私毒品案——非法从境外购买“聪明药”,依法予以惩处

7. 冯某贩卖毒品案——将病患亲属开出的麻醉药品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8. 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从医院骗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贩卖,并利用精神药品猥亵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9. 秦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案——利用虚拟币从境外邮购新型毒品用于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10. 戎某虎贩卖毒品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利用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依法收监执行


案例一 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暴力抗拒缉毒抓捕,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温某鸿,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务工人员。2006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2013年4月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

2019年10月8日,黄某雄(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代朋友向被告人温某鸿约购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黄某(另案处理)亦向温某鸿约购甲基苯丙胺。10月9日下午,温某鸿向吴某星(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星指使吴某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3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温某鸿。温某鸿携带毒品驾车返程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温某鸿驾车闯卡未逞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温某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2 997.21克。另查明,案发前半个月,公安机关掌握温某鸿涉毒犯罪线索后曾设卡拦截,温某鸿强行闯卡逃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鸿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使用交通工具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暴力抗拒缉毒抓捕,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温某鸿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某鸿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抓捕,不仅增加了执法人员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此在处罚时应予充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温某鸿贩运毒品数量大,且路遇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时先后两次驾车闯卡,冲撞警车及过路车辆,暴力对抗执法活动。温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温某鸿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及其系累犯的情节,也反映出其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对温某鸿依法从重处罚并判处死刑,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也警示那些妄图以暴力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遭法律严厉惩处。

案例二 陈某颖贩卖、运输毒品等案——指使未成年人贩运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颖,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无业。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颖伙同他人持斧头、枪状物抢劫被害人陈某某黄金首饰(价值9万余元)及3900元现金等财物。2017年7月,陈某颖找黄某(已另案判刑)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让女友周某荣(已另案判刑)联系毒品上家。7月21日,陈某颖指使邓某辰(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陈某深(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毒资36万元驾车与黄某会合。次日,邓某辰、陈某深到达黄某租住处。经周某荣联系,黄某、周某荣、陈某深携款前往毒贩处购毒,因毒资不足交易未成。7月23日,陈某颖等人携带另外筹集的毒资,驾驶一辆皇冠小轿车来到黄某租住处。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该皇冠小轿车携款向毒贩购买9包甲基苯丙胺,毒贩将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黄某、周某荣、邓某辰携带所购毒品驾乘皇冠小轿车返程途中,与驾乘马自达小轿车的陈某颖等人会合,双方交换车辆后继续前行。7月24日凌晨,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马自达小轿车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时,冲撞公安人员查缉布设的拦截车辆,并为躲避追捕弃车逃跑。后公安人员在路边查扣邓某辰遗弃的9包甲基苯丙胺8870.74克,在马自达小轿车上查扣黄某遗弃的2包甲基苯丙胺1995.84克。2020年10月27日,陈某颖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颖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颖抢劫数额巨大,负案在逃期间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指使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对陈某颖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颖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颖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会受到严重侵害。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本案被告人陈某颖指使未成年人邓某辰等携带毒资、交接、运输毒品,将邓某辰引入歧途。陈某颖因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陈某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严惩并判处死刑,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案例三 苏某和贩卖毒品案——医务人员非法出售大量麻精药品牟利,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和,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某医院原院长。

被告人苏某和长期担任某公立医院院长,具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2013年1月至2021年12月,苏某和利用职务之便,以该医院名义分别向两家医药公司申购盐酸哌替啶片剂(杜冷丁)536180片。苏某和为非法牟利,未将上述盐酸哌替啶片剂交医院库房存放,而是私自加价出售,除部分卖给癌症患者外,剩余约38万片以每片1.5元至7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无业人员黄某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累计获利100余万元。后黄某营将从苏某和处购得的盐酸哌替啶片剂又加价贩卖给毒品犯罪前科人员余某龙、邵某连(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剂致流入毒品市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某和明知大量盐酸哌替啶片剂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被滥用,仍利用医院院长身份,大量购买并非法销售,获取巨额利益,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特别严重。苏某和还有在事发后大肆补开红处方,对抗审计、侦查等恶劣行为。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传统毒品逐渐价高难求,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导致医疗用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医务人员非法贩卖医疗用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盐酸哌替啶即杜冷丁,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长期使用会产生依赖性,且可能导致严重的呼吸抑制,危及生命,因此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被告人苏某和系医院院长,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熟知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对盐酸哌替啶片剂被滥用的社会危害比常人具有更加明确清晰的认识,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无业人员黄某营并非癌症患者,仍向黄某营长期、多次、大量出售盐酸哌替啶片剂,任由该药品流入毒品市场,对其行为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根据苏某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

案例四 苗某坡贩卖毒品案——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某坡,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公司退休员工。

2024年5月,被告人苗某坡在驾驶三轮车载客过程中结识多名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未成年人,其为非法牟利,以每盒10元的价格从某卫生室购买53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加价出售给前述未成年人。同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苗某坡得知后,从某诊所以每盒9元的价格购买20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后以每盒25元至35元的价格多次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其中包含12名未成年人),非法获利2300余元。后苗某坡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412盒,共9888片(15mg/片),净重148.32克,从中检出右美沙芬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坡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牟利仍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苗某坡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苗某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苗某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在临床上被用于镇咳、缓解急慢性疼痛、神经保护及相关疾病的治疗,但如果长期、大量服用会形成依赖,导致大脑损伤、失去意识、心律不齐甚至引发攻击他人、自残等行为,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因此,2024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受猎奇心理驱使和不良群体引诱,容易沾染新型毒品。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贩卖右美沙芬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苗某坡明知未成年人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会“兴奋、上瘾”,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右美沙芬被列管后仍大量购买囤积,多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本案涉案医疗机构在列管空档期及列管后仍违规向无医疗需求的苗某坡大量销售右美沙芬,反映出在麻精药品监管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案例五 刘某明等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纠集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明,男,1998年9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某彩,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务工人员。2020年3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柳某欣,男,1999年7月10日出生,无业。2020年10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22年6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杰,男,1999年6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某,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经商人员。

2023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及朱某豪(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商议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以下简称“上头电子烟”)牟利。11月27日,经高某彩联系,三人驾车从浙江省云和县来到江西省进贤县,以3.4万元的价格从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购买100个“上头电子烟”。11月28日、29日,三人在浙江省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地将上述“上头电子烟”贩卖给柳某欣、孙某、严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联系贩卖对象,刘某明保管所得毒资。

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杰先后在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内和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张某杰、柳某欣又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宾馆办理入住,在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女,未成年人)、潘某(女,未成年人)、毛某(女,未成年人)等4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11月29日上午,刘某明携带“上头电子烟”与朱某豪驾车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刘某明在某宾馆办理入住后,在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潘某、毛某、高某彩、孙某等7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后孙某单独办理入住另一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高某彩等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中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宾馆将刘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抓获,并从三人处查获“上头电子烟”47个,净重63.0649克,从上述电子烟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依托咪酯,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明、柳某欣、张某杰、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明、高某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高某彩、柳某欣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刘某明、高某彩、张某杰、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刘某明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高某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柳某欣、张某杰、孙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及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滥用群体低龄化特征明显。同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拉拢,误入歧途。本案是一起纠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纠集未成年人朱某豪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还称“让朱某豪出面卖货风险小一点”;被告人刘某明、柳某欣、张某杰、孙某多次容留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未成年人的新型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立场。同时,提醒青少年谨慎交友,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不要尝试任何所谓“上头”“刺激”的物质。

案例六 崔某走私毒品案——非法从境外购买“聪明药”,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工程师。

被告人崔某自感工作压力大,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和阿德拉系国家管制药品,仍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入境。2024年8月,崔某两次通过支付虚拟币先后购买利他林200粒共计27.837克、“阿德拉”50粒共计24.92克。8月14日,崔某收到上述利他林。9月19日,崔某购买的“阿德拉”在福建泉州海关入境时被查获,从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曲马多成分。9月26日,公安人员将崔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其吸食剩余的利他林70粒,从中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别青少年及其家长、个别高学历从业人员为提高学习、工作效率,迷信“聪明药”。事实上,所谓“聪明药”主要包括利他林(主要成分哌醋甲酯)、阿德拉(主要成分苯丙胺)、莫达非尼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不会让人变“聪明”,长期服用反而会产生依赖性,出现萎靡、狂躁等精神症状,严重损害服用者身心健康。本案是一起走私“聪明药”入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崔某试图通过服用药物集中注意力,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阿德拉是国家管制药品,服用会上瘾,仍以“互联网+物流寄递+虚拟币电子支付”方式从境外邮购。人民法院对崔某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我国严禁此类精神药品滥用的鲜明态度。同时,提醒社会公众,没有可以使人变聪明的“聪明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工作中遇到困难,要以积极健康的态度解决,遵循科学规律,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

案例七 冯某贩卖毒品案——将病患亲属开出的麻醉药品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无业。2016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冯某的母亲因患有癌症能够通过医疗途径在医院开出硫酸吗啡缓释片。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产生利用母亲开出的硫酸吗啡缓释片向外贩卖之念。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冯某先后十次以每片3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等三人及贩毒人员徐某文贩卖硫酸吗啡缓释片共计58片,获利1825元。2023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27盒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片),从中检出吗啡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硫酸吗啡缓释片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仍向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冯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吗啡是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在医疗活动中可以用于缓解疼痛,但长期使用极易成瘾并产生心理和生理依赖,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是一起患者亲属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非法出售从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的典型案例。冯某利用其母亲系癌症病人,能够通过正规途径从医院开出大量硫酸吗啡缓释片的便利条件,多次向多名吸贩毒人员贩卖该药品,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药物滥用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有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药”也是“毒”,对于闲置药品不要随意处置,要选择合法合规途径处理。

案例八 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从医院骗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贩卖,并利用精神药品猥亵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宇,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4年1月,被告人马某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父亲和爷爷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安眠药之名,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的两家医院,多次欺骗医生为其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俗称思诺思)77片、艾司唑仑片84片、氯硝西泮7片。1月11日,马某宇在明知上述精神药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杨某贩卖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1.38克,得款150元。

2024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马某宇事先在奶茶内添加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欺骗女被害人邹某喝下,致使邹某出现头晕、昏睡、断片等症状。而后,马某宇先后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商场地下车库、某小区地下车库,趁邹某头晕、昏睡之机,对邹某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邹某当晚驾车因意识不清发生交通事故,后怀疑被人下药到医院检查并报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宇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又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人昏迷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马某宇因欺骗医生开具精神药品并欺骗他人服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贩卖毒品、强制猥亵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宇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对被告人马某宇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医院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患者身份审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并牵头建立了公、检、法、卫健、医保五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获取、滥用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典型意义】

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等药品系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如被当作毒品替代物滥用,则成为毒品。本案被告人马某宇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之名,至不同医院违规骗购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进行贩卖,并利用药物实施猥亵女性犯罪,其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人民法院根据马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惩处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性侵等犯罪的严正立场。在对涉麻精药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人民法院也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坚持以案促治,加强源头治理,促推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麻精药品监管体系。

案例九 秦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案——利用虚拟币从境外邮购新型毒品用于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无业。2008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7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3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某文,男,2004年3月26日出生,无业。2023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元,男,2003年3月3日出生,无业。2023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3年3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判决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2024年3月底,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共谋由秦某出资一万元,邓某文、张某元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邮票”,并通过该软件联系国内买家贩卖牟利,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同年4月2日,邓某文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境外卖家购买“邮票”,秦某兑换虚拟币支付毒资,其后,境外卖家以国际邮件的方式将毒品寄出。4月16日,该装有毒品的国际邮件到达重庆邮局海关。4月18日,秦某等三人为躲避侦查,通过某平台下单由跑腿人员代为收取邮件并送往秦某指定地点。当日,公安机关从跑腿人员处查获“邮票”112张,净重1.26克,从中检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成分。后秦某等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利用虚拟币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并通过寄递国际邮件的方式走私入境,还企图通过“跑腿取货”接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秦某、邓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秦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均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邓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张某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邮票”含有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是一种强烈的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极易被人体吸收,致幻性强,吸食会使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幻觉,滥用可能导致极度焦虑和精神错乱,并出现自残或伤害他人等暴力行为。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邮票”并走私入境意图贩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利用“境外社交软件勾连+虚拟币跨境支付+国际邮件寄递+国内跑腿取货”等非接触方式走私、贩卖“邮票”,隐蔽性极强,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对于寻求各种隐蔽手段进行毒品犯罪的人员形成强力震慑,也正告涉毒犯罪分子:不论贩运何种伪装的毒品,不论采取多么隐蔽的手段,“毒莫沾,沾毒必被捉”。

案例十 戎某虎贩卖毒品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利用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依法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戎某虎,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无业。2012年4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下肢瘫痪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与原判决故意伤害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间,戎某虎21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4年1月至3月12日,被告人戎某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先后4次向俞某松、张某雨、贾某强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4克,收取毒资共计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戎某虎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戎某虎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戎某虎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戎某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的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犯故意伤害罪合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戎某虎自伤造成腿部骨折,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机关将戎某虎送医治疗后执行逮捕,已投送监狱服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罪犯利用因特殊身体状况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机,继续实施毒品犯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成为影响禁毒工作成效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案被告人戎某虎利用自身下肢瘫痪未收监服刑的特殊情况,接连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应当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精神,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罪犯戎某虎身体健康状况、主观恶性及毒品再犯可能性,认为其已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决定收监执行,打破了个别犯罪分子企图利用自身特殊身体状况逃脱收监、免予服刑的幻想,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全方位从严打击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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