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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某、罗某婷重婚案-在境外有配偶的外国籍被告人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重婚罪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5   阅读:

法某、罗某婷重婚案-在境外有配偶的外国籍被告人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重婚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3-1-212-001

关键词

刑事/重婚罪/外国籍被告人/有配偶/夫妻名义同居

基本案情

被告人法某系外国公民,1991年8月在英国与J某注册结婚且至案发并未与其离婚。2005年,法某到广东省广州市做生意期间认识被告人罗某婷,两人产生感情。其间,罗某婷对法某已在境外注册结婚的事实知情。但法某和罗某婷仍以夫妻名义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小区同居,并于2006年下半年举办婚宴,宴请亲朋好友,公开夫妻关系,后生育两名儿女。2013年2月26日,法某和罗某婷向公安机关投案。J某向司法机关表示对法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法某、罗某婷犯重婚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法某系外国籍人,其在境外结婚后又在我国境内与被告人罗某婷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其一,对被告人法某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某在英国登记婚姻,有合法妻子和子女。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罗某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相关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刑事责任。

其二,被告人法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既包括骗取与他人的婚姻登记,还包括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法某与J某在英国合法注册结婚,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其在我国境内与罗某婷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导致其客观上同时拥有“两个妻子”,侵犯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外国籍被告人在境外合法登记结婚,其在境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在我国境内与我国公民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构成重婚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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